《法制报道》2004年6月5438+10月左右,睢宁县一学生手指受伤,去《法制报道》做节目。
当时小北在徐州市苏山初级中学读书。他平时住在学校附近的亲戚家,很少回老家。2002年9月,小北上初三,他对新开的化学课很感兴趣。开学后不久的一次化学课上,老师演示了一系列实验,同学们都很兴奋,尤其是小北。在那堂课上,我们做了在氧气中燃烧各种物质的实验,包括红磷、铁丝和硫磺。下课后,老师让小北帮忙把实验用品拿回实验室。
老师走在前面,小北带着实验器材和化学药品跟在后面。手里拿着很多东西,还没走远就和老师拉开了距离。走在后面的小蓓觉得老师上课做的实验很有意思,就趁老师不注意,拿了一些剩下的实验药物,用纸包好藏在自己身体里。这次他拿了一勺红磷和一勺氯酸钾。因为老师说氯酸钾可以制氧,他很好奇,想自己做。
之后,小北把那些药拿回家,装在瓶子里。2002年10月7日,165438,家里只有小北一个人。他拿出装有红磷和氯酸钾的瓶子,好奇地摆弄着。就在这时,两种药物发生了化学反应,瓶子突然爆炸了。当他醒来时,他发现他的右手是血。
闻讯回来的家人迅速将小北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小北的右手食指被炸掉了一半,脸和脖子也受了伤。情况更加严重。简单治疗后,转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说有两个可行的方案,第一是切掉手指,第二是移植皮肤。家人决定选择后者治疗。这期间,小北的手臂已经不能伸直,只能微微摆动。
小北在医院住了40多天,所以没有参加随后的期中考试。学校的领导也知道这件事。他们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北,让他安心休息。一个多月后,小北出院了。右手食指虽然做了植皮手术,但已经不能像以前一样正常使用,脖子和头上留下了很多疤痕。为了治疗伤势,家里花了近1万元。
小北家住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供小北上学。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显然是难以承受的,而且他们觉得学校也应该对小北的受伤负责,希望学校支付小北的部分医药费。但苏山中学认为,老师已经在课堂上讲过化学药物的危害,小北是因为私自服用药物而受伤的,完全是自己的责任。而且他出事后,学校已经很照顾他了,要求学校支付他的医药费是不合理的。
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当时小北刚刚开始学习化学知识,不知道那些化学物质有多危险。如果老师不让他送药,他就没有机会拿到,也不会导致他后来受伤。按道理,他学校的老师当然有责任。
那么,老师为什么要让小北帮忙送实验药物呢?校方解释说,老师上课很忙,一般下课后会请成绩比较好的同学帮忙带一些教具、实验器材之类的。那么小北怎么看待自己私自服用化学品的行为呢?他说,这件事他确实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学校应该考虑得更全面。学校不应该让初中生接触这些药物,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
但校方也指出,小北发生的事情是在家里,不是在学校做实验的时候,而是在校外发生的。当然,学校不应该负责。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小北当时才14岁,年龄太小,不会考虑那么多事情的结果。而且药确实是在学校吃的,学校不能推卸这个责任。
学校坚持认为事件是小北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他们不同意支付小北的医药费。
双方坚持自己的诉求,不肯让步,于是小北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65438+2003年2月,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小北对两种化学品放在一起引发爆炸承担一定责任。苏山中学一次性赔偿小北各项医疗费1851元。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小北是未成年人,这次受伤对小北以后的生活影响很大。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所以他们上诉了。
2004年5月,徐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存在明显疏漏,且上诉人遭受人身伤害时未满16周岁,故认定过错应在学校,不应由本案上诉人承担。
徐州中院判决苏山中学对实验用化学品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安排学生将危险化学品送至实验室的行为明显不当,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并判决学校赔偿小北各项费用5553元。现在,小北正在努力适应受伤的手对学习和生活的影响。他说他现在只想好好学习,以后会好好的。
主持人:现在小北很重要的说法是,是老师让我帮你拿实验用品,好让我偷点东西带回家。但是,学校说你偷了东西,和我没关系。你不能说你偷了主人的东西,主人还要替你承担医药费。学校有意义吗?
刘俊海: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受到学校的管理、教育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看学校本身是否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
小北按照老师的要求给老师送了两种化学品到实验室,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专人负责,并经过专门培训。小北作为未成年人,没有系统学习过两种危化品的性能以及运输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禁忌,所以造成的伤害应该与学校没有建立完善的危化品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主持人:我对你的说法有些异议,因为我相信对化学感兴趣的学生不止一个。导致这个结果的,是小北自己偷了这种化学物质,在玩的过程中,掺入了两种自己根本不知道的容易爆炸的东西。这件事完全是他自己做的,老师并不知情。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能说学校的监管不利吗?
刘俊海:如果当时学校没有过错,小北的伤害就不会发生。如果不是小北偷的,结果就不会发生,也不会有今天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不能因为小北偷了东西就否定学校的过错,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主持人:校外发生的事情也让老师承担了责任。会不会对老师有点苛刻?
刘俊海:我们在肯定学校过错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监护人,尤其是家长的过错。一方面,孩子偷了不该偷的化学品,说明平时家长的教育不够。其次,你让孩子在家做实验而没有家长提醒他不要做这种实验,这也说明他的家长对孩子的日常监管也有过错。所以如果学校承担一半多一点的责任是公平的。只是在本案中,根据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学校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了这一判决。
主持人:我手里有一份相关资料。近三年,北京市最终由学校赔偿的学生伤害事故有360多起。所有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校外。比如出去玩的时候老师明明说不行,然后有的同学真的没有按照老师说的去做,最后就出事了。什么情况下学校应该负责,什么情况下学校不应该负责?
刘俊海:第一个关键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警示措施,第二个关键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带领孩子过一个浮桥的时候,他们告诉学生不要调皮,不要往边上走,并派老师在后面监督。学生和老师之间的这种密切合作应该达到学校应该做到的最高水平。最后还是有学生掉进河里,我觉得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学校老师只讲注意安全,看到自己的学生在那里打架而不采取措施,最后有学生掉进河里,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我之前也听说过其他类似的案例。比如冬天有的学校条件不好烧蜂窝煤,但是没有好的通风设备,最终导致煤气中毒。还有学校在化学药品的存放上也是不当,让孩子偷偷溜进化学实验室,最终导致严重的爆炸等等。类似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要把各种隐患和可能带来危险的因素考虑进去。从硬件上,要确保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对于小北来说,这也是一个教训。整件事的起源来自小北偷化学品。它告诉小北,一切都有规则,打破规则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