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法概论)

(1)有权要求A公司履行义务,因为C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根据合同专用章享有代理权,B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A公司应对表见代理行为负责。

(2)没有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这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不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

(3)无权,因C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只能无权作为代理人即B公司承担责任,未经A公司追认,不得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