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地位〔行政法〕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要件):

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2)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④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⑤遵守法定程序;

6.不要滥用他们的权力;

⑦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合法的,会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是违法,将被确认无效、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重要原因。

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的、明显的法律缺陷。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明显的法律缺陷,并且这种违法性是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理解所能清楚看到的,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许多具体情况下表现出来,无法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构成无效理由: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比如下令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允许当地企业制作和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

(3)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无法实施的行为。比如根据未经核实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公民治安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严重、明显违法情形,如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1)在实体上,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2)程序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可以随时主张无效。

(3)在处理后果时,被认定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原状。

2.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的条件主要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诉讼法》第70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基本标准。(广义的撤销包括撤回)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权限的;

(五)以权谋私;

(6)明显不合适。

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体上,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2)程序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撤销;

(3)在处理后果时,能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除

废止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原因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效力的必要。废除条件中没有违法或明显不适当的因素,这是废除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区别的主要方面。

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追回;双方也不能对他们已经履行的义务要求赔偿。废止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社会不公的,行政机关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通常包括:

(1)根据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继续保持效力,就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2)形势发生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存在,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存在没有事实依据,需要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3)目的的实现

具体行政行为的预期法律效力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测试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第二卷?问题80) (ACD)

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完成即发生效力。

B.行政强制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保障。

C.没有经过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