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试卷三商法考点:重组程序

司法试卷三商法考点:重组程序

1.开始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组期间的财产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的期间为重整期间。

(1)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自我管理(须经法院批准)

(2)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参与管理。

3.关于重组期间商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暂停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

(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罢免权受到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债权人请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债务人的投资者不得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组程序的提前终止

有两个原因: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履行职责。

(二)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组方案表决通过。

(1)分组投票。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投资者权益的,应当成立投资者小组进行表决。

(2)各小组通过,重组方案通过。

(3)在每一集团中,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集团的半数以上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集团总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集团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重组计划的批准

(1)法院通过重整计划的审批。

(2)强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