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第五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和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组织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普及工作;
(五)开展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
(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自治州朝鲜语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标准化委员会,按照朝鲜语标准化的原则,制定保持中国朝鲜语特色、便于国际交流的朝鲜语标准化规范化方案。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工作,建立朝鲜语言文字资源库,实现朝鲜语言文字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研究朝鲜语言文字的基础理论和应用,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第十一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朝鲜语言文字部门的专业优势,通过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举行会议和制作公文、会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口头表述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公告、奖状、证书、牌匾、标语、广告、招牌、路牌等,应当用朝鲜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审定。朝鲜语应使用中国朝鲜语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标准化、规范化术语。书写规范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公民可以用朝鲜语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书写其他文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以外,在录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升和职称评定中,应当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笔试和面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精通朝鲜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的朝鲜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人员,保障朝鲜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不熟悉该国通用语言的人,应提供一名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和国家通用语或者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