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党规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 * *生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由* * *中央1995 65438+10月7日发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改善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生产者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纪律性。

第四条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五条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七条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八条党员有权在年中参加党组会议、支部会议、党员大会以及其他根据其在党内的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的文件。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要求参加培训。党员在接受培训时应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并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党员有权参加由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在党报和党刊上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出资,不需要经过其所在党组织的审核或批准。

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党员有权对本单位、地方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乃至中央委员会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建议和倡议。

第十一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写信批评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但批评信只能发给被批评的一方及其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各级党组织乃至中央揭发和检举任何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党员有权要求党组织罢免或更换党员中不称职的领导干部。

党员在批评、揭露和报道时,必须实事求是,明明白白列举事实,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一定要按照组织原则办事,遵守相关程序,不能随便传,不能随便传。

第十二条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问题,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审议,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投票的党员有权表示赞成或反对,也可以弃权。

重要问题,主要指: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重大任务部署;

(三)根据干部管理条例应当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5)发展新党员;

(六)其他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每一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除外,正受留党察看处分)。选民有权了解候选人,有权要求更换候选人,有权不选择任何一个候选人,也有权选择其他人。

第十三条在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并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并进行申辩。

辩护、作证、辩护都要实事求是。伪证要受党纪追究。

第十四条党员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意见,他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他的保留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时,有权向各级党组织提出请求。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自己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检讨的结论。

或其他待遇,有权向党组织逐级申诉,直至中央。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乃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有正当理由。

第三章党员权利保护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创造条件,保证党员按时参加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组织、召集人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

其他重要会议结束后,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会议内容。

和决议传达给党员。

党组织应为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当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其他情况不能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阅读文件。

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教育和培养党员。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与对党的政策的讨论。当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一问题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

第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合理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那些对改进党的工作有很大价值的人,党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然后按照“分级负责、集中分工”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署名的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应当进行回访或答复,并告知结果。

保护检察官和原告。对举报人、控告人和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组织和人员。严禁歧视、刁难或压制批评者、检举人、控告人,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检举、控告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控告、检举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真实部分作出解释外,应对真实部分作出处理。如果控告、检举是虚假的,必须区分是诬告还是诬告。如果是诬告,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有诬告,必须追究控告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进行表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要保障党员有平等的投票权,每一票都有同等效力。

党组织在按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由选民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投票或不投票,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利用非组织活动拉票破坏选举。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与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的解释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和其他党员的举证、申辩,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并采纳其合理意见。如果不采纳,就要向我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党员的辩解、证言和实事求是的辩护,不予追究。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我会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我的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提交审批。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当在处分决定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因为没有

党员,意见一致,只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进行纪律调查。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者复议。要按照有错必纠、有错必纠、有错必纠、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结果应告知投诉人。对处理正确,拒不承认错误的,要批评教育;无理纠缠的,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员的要求,合理的,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当认真及时解决;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