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确定。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管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项目代理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理建设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招标范围和招标工作权限的委托书。多个投标人共同投标同一或者类似招标项目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投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铁路行业的补充文本。第九条公开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和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四)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

(七)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潜在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

(八)依法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鼓励使用电子备案。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如有得分,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列出: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名单;

(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应注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和说明事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未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