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如何面试真题?
二。《审计准则》第131、132和133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审计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进行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予以处理”。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专门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或者上述单位或者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
四。《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计划,并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以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动词 (verb的缩写)《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计划”。
不及物动词《审计准则》第84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适当、充分”“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一种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和审计事项与其特定审计目标之间的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一种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价重要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
七。《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收益;(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集的资金;(五)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