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考试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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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

(一)中止处罚的依据。

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和各种结合说。

(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施之后但完成之前。

2.悬挂的自动性质:

弗兰克公式:达到目的而不想要,就是阻止犯罪;如果你想达到目的却不能,那就是犯罪未遂。

其一,采用有限主体性理论:行为人基于忏悔和同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消极评价;其次,在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理论,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意实现,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以客观论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的特定目的是特定对象,因为没有客观放弃犯罪,成立是未遂,不是中止。某个特定的事物或人不存在,失败了。

认识错误时中止是否成立:根据主观认识判断。(1)主观上错误地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而放弃了,以为自己只能尝试,实际上客观上还是可以继续的。结论:主观上,我决定尝试。(2)主观上误认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认为是中止。事实上,我无法客观地继续下去。结论:根据主观决定,我就此打住。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执行最终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犯罪。执行终结: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不作为犯罪,停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有的义务。

4.中止的效力: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有效。这里的预防措施应该具有足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实际效果。即使行为人积极阻止,结果还是发生了,不能中止。效力例外(未中止→既遂):犯罪行为→行为中止(预防措施)→干预因素→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或者是由于行为人的救助所致。修改后的规则之一:行为人经过真心诚意的救助努力,结果没有发生,虽然不是救助行为造成的,也认定为中止;第二条规则:行为人经过真诚的、有诚意的救助努力后,结果发生了,但是由其他原因(其他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引起的,而不是由行为引起的,也认定为中止。

(3)特殊类型的悬架

1.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复合犯罪同时存在未遂和中止;量刑规则中没有未遂或中止。

(1)基本犯完成时,加重犯中止,不适用加重犯法定刑,只按基本犯完成处罚。

(2)基本犯罪中止,加重犯罪既遂的,适用加重犯法定刑,适用中止犯处罚的一般规定,减轻处罚。如果他还犯有其他罪行,如果他想象竞合,他将从重罪处罚。

2.部分暂停

在实行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已经具备的加重要件,只完成基本要件。

(四)中止犯罪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损害范围: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物理结果和非物理结果,但不包括抽象危险或具体危险。还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必须是主观归责的结果,排除事故造成的后果。

2.损害原因:唯一造成损害的是开始实行的行为,停止实行的行为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和处罚

阻止重罪的结果+导致轻罪的完成=中止重罪。

未遂重罪+既遂轻罪=中止重罪。

中止或者中止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