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的真实问题及其解析答案

1.总机构根据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100+400+300)* 30% = 180元。

在B国的扣除限额为= 180 * 400/600 = 1.2万美元,如果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400*40%=160大于120,只能扣除120,超过的40万结转后再扣除。

C国扣除限额= 180 * 300/600 = 900,000美元,C国缴纳所得税:300 * 20% = 600,000美元不足900,000美元,a国缴纳30美元。

A国亏损,今年不交所得税。

所以A国总公司交的税是30万美元。

2.A国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转售价格法调整价格:4/(1+10%) = 36400法郎。

A公司应在B国采用子公司,在c国采用分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B国公司如果采用子公司,前三年享受B国免税期,只需要在A国缴纳18%(33%-15%)所得税,可以大大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分公司的,不享受b国免税期。

如果C国公司采用分支机构,所得将并入A国企业缴纳所得税,C国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A国公司的利润所得,减少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