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额或扣除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按项目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实行定额、定额率、会计三种扣除方式。
(2)计税依据特别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慈善捐赠,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税前收入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含新建)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允许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从税前收入中扣除。
(二)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