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03卷3题59 C选项
看到没人回答你的问题,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先贴原问题:
2000年3月,张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向A公司支付货款654.38+0.5万元,此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货款。2001该企业于1年6月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债务654.38+0.5万元。关于这个案例,下列哪个陈述是错误的?
A.因为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以其个人财产承担654.38+0.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要求张偿还债务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要求张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6月到期。
这个问题明显是在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这个问题的C项容易混淆。表面上看,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债务。按照一般情况,这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从2000年8月起算。从这个意义上说,乍一看,一家公司起诉的时间是2003年5月,应该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你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2003年5月,债权人甲起诉投资人张而非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此时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解散,起诉是变更债务人的一种法定特殊救济方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公司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即2001 1)起诉投资人张,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已延至2006年1年底,2003年5月起诉当然在时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