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概念、条件、邀请期限。
的概念和条件
1.概观
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
2.片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要约是要约而不是要约。
只能向要约人提出。非受要约人也没有向要约人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因为要约人根本无意与他订立合同。
要约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的要约。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该要约有效,以合同为准。来源:考试大学
必须在时限内寄出。超过期限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要约有效,否则为新要约。
的期限
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如果要约没有时间限制,则取决于要约的方式:
(1)通过对话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它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到达。
如果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作出的,期限应从信函中载明的日期或电报送达的日期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起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的期限自送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
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期限到达要约人的,该要约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