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衡阳中级经济师考试重要参考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参考提示?

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2023年初衡阳中级经济师考试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相关信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复习,祝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0月265438日11-22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就相关注意事项建议如下:

1.这次检查是在疫情防控的正常情况下举行的。请认真阅读我院网站发布的《关于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考试纪律的通知》具体要求,了解防疫相关规定,提前打印本人健康码及通讯大数据行程单截图(含个人信息及更新日期),进入考点时积极配合考点人员工作。

二,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电子考试(即计算机考试)。人员可以提前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的模拟答题系统熟悉考试答题界面。

/index . PHP/virtual/economy/index(网站)

2.这个考试是电子的,你必须在电脑上回答。人员考试可以带的文具仅限于铅笔。严禁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功能的工具和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考场配有草稿纸,供考生考试后使用和拿回。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物品存放在知识点指定位置,不允许带到座位上,离场时自行带走。

3.人员应根据考试系统提示登录考试系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操作指南,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会自动计时,人员答题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4.开始答题前,人员需要测试并确认测试设备运行正常;初中考试每科考试时长1.5小时,每科可提前15分钟交卷。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两个科目的考试按分科目连续组织答题。考试总时间为3小时,两科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5.考场内人员必须保持安静;独立答题,不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要求监考人员讲解试题;出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举手提问,并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事先难以预防的因素不能正常完成考试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6.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如违反考场规则,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

7.考试结束后,人员必须确认界面提示“提交成功”方可离开考场;如果界面提示“交卷失败”,一定要及时联系监考老师。

3.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考试准备。你要仔细查看你参加考试的考点和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在错误的考场坐错座位。

四、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去的,建议再带一个司机,送完知识点马上停车离开。

5.人员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和公司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积极配合查验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提前彩印),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过期,可以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六、所有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了核实身份及时按要求佩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答题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七,1。考试当天体温测量和复试异常(≥37.3℃)、出现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165438+自10月8日起居住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且能提供考试当天最近7天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考生提前自主查验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符合条件二要求的人员于10月20日112: 00前到所在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报到备案,未主动报到者不得参考。

八、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未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无准考证和身份证的;

2.现场测得体温异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得体温仍异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曾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仍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人员。

九、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电子设备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响,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将按纪律处理。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作弊、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陷害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如果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员应在考试前和考试期间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居住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对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含虚假卫生代码旅行卡)的,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工作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

一些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以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将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一款规定代替自己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替考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审查”,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定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所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在法定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规避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部门出具的报告以及其他证据认定;涉及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抓获,但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的,通过参加考试和考试类型,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处罚。

第十条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考试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罪、盗窃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网站、交流群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题、非法获取秘密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执行本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关于疫情防控及考试纪律的通知。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进行。疫情防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发布的《新冠肺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人考中心〔2020〕32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发布的通知(湖南省公务员考试〔2020〕4号)执行。请各考生了解、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举行(岗位)资格考试的防疫措施和要求。

1.请考生近期注意自我健康管理,在考前14天办理好自己的防疫健康码(湖南居民健康卡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办理,防疫健康信息码通过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在外省办理)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出行卡”),持续关注自己的健康码。一旦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断和治疗,确保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去高危地区,不要出国,尽量不要参加聚集活动,不要去人多的地方。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

二、来自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的考生,应在录取当日7天内提供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湖南省其他低风险地区,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3.为确保考生能按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在考前24小时内打印本人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状态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更新日期)彩色截图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绿色,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绿色,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

五、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未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无准考证和身份证的;

2.现场测得体温异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得体温仍异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曾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仍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人员。

6.进入考点时体温两次异常的考生必须当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的依据(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七、来自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且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被安排在备用隔离检查室。请在考试前一天主动到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报到。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按要求核实身份及时佩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一直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不得戴口罩影响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果现场医务人员连同知识点认为有条件继续参加考试,则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增加额外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有序离开,不要拥挤,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十一、考生外出就餐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餐馆,避免一起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饭前饭后都要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电子设备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14.打印准考证前,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考试规定、纪律要求和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被告知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现场提交和制作的所有防疫材料(资料)真实有效 积极配合并服从检查及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虚假居留史。 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视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候选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须知》,知晓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并服从检查和防疫检查监测,无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举报电话号码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衡阳0734-2826112

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0731-85063789,8506374

原文链接:/hys rsj/zdgz/20201117/I 2209257 . html。

相关建议:

考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

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报名时间:2023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由于考试政策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和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你对资格证考试有疑问,不知道怎么考内容,不知道当地的考试政策,可以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