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两个刑法案例问题
第一个问题:
1,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直接向赵索要财物,而不是向第三人索要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不是故意绑架,而是以为是要债。
3、构成* * *同罪。因为按照数罪并罚的理论,的抢劫罪和高的非法拘禁罪是同罪。
4.不构成另一敲诈勒索罪,因为高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要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没有其他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罪是包含在抢劫罪中的。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的故意范围。
7、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成立,因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二个问题:
1,王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李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李数罪并罚,应以重罪论处,即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4.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属于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