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问一个民法的问题

你好,首先所有权不能交付,只能交付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可以在交货的同时转移,也可以提前或延后转移。

物的交付总是分为现实交付和虚构交付两种形式。现实的交割是当场交易,所有权当场转移。

拟制交付(又称概念交付)有三种:占有变更、指示交付和简单交付。

准交付有三种,所有权不随物的交付而转移,但各有特点:

占有修改:买卖双方同意后,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双方约定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占有标的物。此时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经归买方所有。如果出卖人擅自处分标的物,就侵犯了买受人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买卖成交时,出卖人在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指示买受人标的物的所在地,同时通知拥有标的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如承租人、借款人)。当销售通知到达第三方时,合同生效。此时,虽然第三人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单纯交付:指双方交易前,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如租赁。双方达成协议,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不需要履行交房手续,因为买方之前已经占有了房产。比如甲向乙租了一头牛,在租赁过程中,乙缺钱,对甲说,我卖给你,甲同意了,也付了价,所以这头牛就是甲的。

我觉得挺清楚的。

另外这个问题已经解释过了:A向B提出多借几天玉,说明玉的所有权已经是B的了,所以这就是上面说的占有变更的交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