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子资料违法吗?

销售电子资料是否违法,取决于电子资料是否受到保护。保护就是盗版。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由新的制造商制作完全相同的复制品,并将复制的作品和出版物重新发行的行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特殊著作权的图书,复制发行音像制作者的音像作品,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侵犯了作品的人身权。在认定本罪时,要特别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本罪的数额标准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是,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但是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仍然可以构成本罪。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只能让其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所以卖电子资料需要注意是否侵犯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销售假冒艺术品的;(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