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会议第八十三次会议

陕西省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10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65 438+00 3月26日修改;2012 65438+10月6日第二次改版;2022年9月29日修订,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草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支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实施监督:

保护耕地;

(2)土地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

(三)国土空间规划的修订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省重大土地管理决策的执行情况;

(五)执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土地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建立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合了原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