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分《古代法制史》试题答案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是德与戒、德与天的结合,也是亲与敬。具体来说,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正行正杀”和“慎德”。西周的法律思想反映了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和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杀”,就是根据我国不同的地区和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滥刑滥杀的方法。

所谓“道德审慎”,就是在处理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制灌输,以在人们心中筑起预防犯罪的精神大坝,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应采取审慎的政策,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大处理的原则;严厉的惩罚只适用于严重的罪行。

2.《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宰相李悝所制定的。他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经典六章》。《国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粗而细的法典,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学经典》的标题有:盗窃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器械法,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等重大犯罪行为的规定。

法律经典的阶级性:第一,其尖锐性主要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法学经典》开篇就规定“君当急贼”,这不是偶然的,反映了当时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相当尖锐。第二,法典的目的是维护君主政体。第三,法律经典也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学经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经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当时对各国立法影响很大。商鞅将《法典》带入秦代,在《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而汉代的萧何在《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法》。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在秦汉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都吸收了法律经典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这些都说明,法律经典确实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学经典》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学经典》的颁布本身就是封建制度胜利的标志,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再加上魏国对的其他政策的实施,魏国在战国初期迅速强大起来。

3.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律是统一的。这个想法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意思是最高立法权属于天皇。

一切都取决于法律。秦代的专职刑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把惩罚当成威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一是法紧;第二,严惩;第三,乱罚。

立法活动

秦代法制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和之后秦国所建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颁布各种单行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4.汉代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至文景帝时期,以黄老无为为执政思想,汉武帝以后确立了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后来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袭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的法治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暴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能够休息和生育,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了吴沁的教训作为参考。刘邦的部下刘嘉根据黄老的思想和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了“道大于无为”。当时从皇帝到宰相的统治阶级都推崇黄老的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体现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就是“少重视税收”和“采取措施省刑罚”。于是,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其核心是“道德支配刑罚”。

经过70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藩属皇族势力逐渐强大,与中央政府矛盾尖锐。土地兼并严重,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一统”的主张回应。他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学,就是把儒学和阴阳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玄妙。他指出,事件中万物分阴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为主刑。这也是对秦朝“移刑”教训的总结,主张用道德礼法先教化,教化无效再以刑罚为辅。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儒家道统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5.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完备。

●代码样式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土地占用令”或“平均土地令”,以确认等级土地占用制度。

●实行调租法,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八项意见”和“公务”纳入法律。

●确立“十大重罪”。

●改革刑罚制度。

审判人员

l、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还是廷尉或者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扩建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日益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

●皇帝更频繁、更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们的诉讼权利。

3.监督机构

这一时期,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监察机关——御史台。

6.从李周和齐豫的异同,再考虑到管仲变法发生在齐国,而《李周》也是写在齐国,可以推断出的出现与管仲变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管仲变法才是的真正起源。我们可以推测,在管仲变法之时,统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纳实施,有的则没有。这些计划有一部分被后人整理加工,加上其他内容,就成了《礼记》一书。李周记录的社会组织和官方设置过于规则和复杂,这是一些改革方案中已经写入的证据。从李周和齐豫的许多相似之处来看,李周保留下来的许多改革方案都得到了实施,尤其是那些与经济变革有关的方案。当然,李周也会有一些管仲变法前的社会遗迹。这是因为管仲的改革是建立在“圣人治天下”和“修旧法,择善而用”(国语齐豫)的法律基础上的。)的烙印,他为许多变革披上了旧外衣,尤其是在被剥削者的统治下,此外,其复杂的著书过程也使许多东西在管仲之前得到了总结,但李周的主流,尤其是社会经济部分,却反映了管仲推动的社会变革。

7.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法》是唐代第一部法典。《武德法》以《隋朝开皇法》为蓝本,12条,500条。

2.贞观之法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体例,增加了劳役之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的原则和制度。

3.《永辉法则》

又称《唐律》,是孙昌戊己、李记于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永辉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多面手和一些重要官员逐句讲解永辉律,永辉四年十月经高宗皇帝批准,讨论后附于律后颁布。分数12,30卷* * *,称为《永辉律书》。元代以后,人们以“一曰”一词开始,故又称“唐律亦舒”。

《雍吕慧书》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准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法律的理论基础。《雍吕慧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雍吕慧书》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国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和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永辉律书》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早、影响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

(2)十恶不赦

1.从“十重罪”到“十恶不赦”。

所谓“十恶”,是隋唐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十大重罪,源于北齐法律的“十大重罪”。隋的《法》在“十条重罪”的基础上得与失,确定了十恶制。

注意北齐创设了十条重罪,在《黄恺律》中改变了十恶不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指密谋反对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不道:指密谋破坏国家祠堂、皇帝陵墓、皇宫的行为;

(3)谋反:指背叛国家,投奔敌国;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受人尊敬的亲属的行为;

(5)没门:指非死罪中杀死三人并肢解人的行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的祭祀品或御物,伪造或盗窃皇帝的印章,误配皇药,误违反禁食令,批评皇帝和无官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孝顺: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其同意私自开设门户,分割财产,对祖父母、父母缺乏赡养,对父母丧志等不孝行为;

(8)不一致:指谋杀或贩卖五衣(麻)以内的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超过立功的行为;

(9)非正义:指杀害主管、受训者、丈夫丧事的行为;

(10)内乱:指强奸有轻微成就或以上的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十恶”制度中规定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特权罪,一类是违反伦理规范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项建议等条款,往往得到赦免,这就是“十恶不赦”之说的由来。

(3)六杀、六赃并护辜

1.六件赃物。

六种赃物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罪。

(1)“收受钱财枉法”是指官员收受钱财导致枉法的行为。

(2)“收受钱财而不枉法”是指官员收受财物而不枉法的行为。

(3)“受监”是指官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的人或者下属的财物的行为。

(4)“强盗”是指以暴力手段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是指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受贿”是指官员或普通民众不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财物。

明清赃物图六张。

2.保护辜。

它是指加害人犯罪的后果不立即显现,并规定加害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加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殊制度。

《唐律》规定:“手脚打人的期限为10日,用其他物打人的期限为20日,刀火伤人的期限为30日,断肢断骨的期限为50日。”被伤害人在限定时间内死亡的,被伤害人应当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在限定范围之外死亡,或者在限定范围之内被他人死亡,则被伤害人只承担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虽然不够科学,但唐代确定保护辜的期限来确定受伤害人的刑事责任,与过去相比是一种进步。

(4)五刑及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唐律》采用了《隋炀帝法》所确立的掴、棒、徒、流放、死刑五种刑罚,其规格与《隋炀帝法》略有不同:

(1)鞭笞:从10到50,每增加10;

(2)鞭刑:60至100,每增加一次10;

(3)监禁:一年至三年,每增加半年;

(4)流放刑:2000里至3000里,每班500元;此外,还有服务流程。

(5)死刑:分为两类。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

公共犯罪是指“因公务而犯罪,大公无私的人”,即在执行公务中,因公务而导致一些错误或过失,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犯罪。

私罪有两种:一种是指“私行公务的不缘罪犯”,即所犯的罪行与公务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是公务,却意味着参与阿曲”的罪名,即利用职权,枉法裁判,若受他人委托,枉法裁判等。,也是作为私罪来处罚的。

记忆公式是,公罪较轻,私罪较重。

(2)投降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和改过自新。在唐朝,一个人能向朝廷坦白罪行而不被传讯,就叫自首。但在罪行暴露或者官方发现他逃跑后,又重新投案自首,唐代称之为平反。采取改过自新的减轻处罚原则。

(2)规定叛国罪和其他严重罪行或造成严重危害和不可挽回后果的罪行不适用自首。

规定自首可以免除犯罪,但必须依法全额退赔赃物。

(4)不完全自首称为“假自首”,不完全交代犯罪情节称为“无休止自首”。对于不真实的人,只对其行为不真实的部分进行处罚,如实供述的部分不予处罚。

(5)轻罪已经发出,可以先定重罪,免其重罪;对他进行讯问后能坦白剩余罪行的,免除剩余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