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案例分析
大学生李在考试中被发现严重违纪,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但事实上,李从未离开过学校,仍然像其他学生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还收取李的学费和其他学生的费用,并每年为李注册。但到了毕业时,学校却以李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发李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李不服,向主管教育部门提起复议,主管教育部门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的诉讼应以某大学为被告,起诉其拒发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的合格被告。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对该案件进行了复议,但复议并没有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可以接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发放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分析问题2区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市北区一罐头厂被市南区市卫生局委托的卫生检查组发现有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组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获悉后,作出了责令该厂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的听证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组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监察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市卫生局所在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问题三: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秦是小官庄村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村主任。2001年9月9日凌晨,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其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并当场收缴了村委会公章。然后,镇党委政府指定村委会负责人,通过大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公布。
秦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罢免。随后,秦多次到镇领导处为自己辩护,多次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起诉镇政府,区法院均未回复。无奈,秦将“状子”交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知被告未经法定程序辞退原告村主任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辞退原告村主任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其停职以来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当庭进行了答辩并交换了相关证据,并主张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作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谁?
(2)本案中止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此案,自行审理?
(4)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
(5)如果开庭前交换的证据没有争议,是否可以不当庭质证而定?
(6)二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按照“谁是主体,谁是被告”的规则,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虽然表现在人事任免上,但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所以村委会和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无权依法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自己管辖,自己审判。《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诉的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立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提起诉讼。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可以移送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自行审判。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第765438号行政诉讼法解释+0
第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5)可以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争议并记入卷内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不接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中无正当理由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分析问题4本案第三人是谁?
1998 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原因是马某家的噪音太大,影响了附近居民休息。李和他的妻子去马家询问争吵的原因,这导致了一场打斗。殴打过程中,马持菜刀将李左腿膝关节处打成轻伤,伤口缝合4针。李住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分局以公安机关名义对马处以150元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李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
204元。马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问:
(1)本案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复议机关为S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派出所可以给予警告,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马被罚款150元,不可能是南关区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其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第三人应当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决定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与马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