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考试日常备考【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形式法的有效性原则
第一,当代中国形式法起源的有效性原则。
(1)影响成文法渊源和效力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
1.不同位阶法律的效力原则:宪法至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等。
2.同等法律效力原则:
(1)国家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法后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的原则,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原则。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三)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定。
3.具有重叠等级的方法的起源的冲突处理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变通规定的,应当变通。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有变通规定的,应当变通。
(2)当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三)部门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决定。
(4)如果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