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2016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各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和其他一、二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3)符合下列要求的地形和地籍测绘任务:

1.测绘比例尺为1: 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测绘比例尺1: 1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

3.成图比例尺1: 2000,成图面积40多平方公里;

4.测绘比例尺为1: 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测绘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 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的地图和书刊附图,以及制作悬挂在公共场所的标有国界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6)测绘省、行署、市的行政区域界线,跨市(行署)的测绘任务。

(七)对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第五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行署和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地形和地籍测绘任务:

1.测绘比例尺为1: 500,测绘面积为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测绘比例尺为1: 1000,测绘面积为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测绘比例尺为1: 2000,测绘面积为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测绘比例尺为1: 5000,测绘面积为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测绘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 10000,测绘面积为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3)县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跨县测绘任务。

(四)制作标有行政公署和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悬挂在公共场所。第六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报行署和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地形和地籍测绘任务:

1.测绘比例尺为1: 500,测绘面积为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测绘比例尺为1: 1000,测绘面积为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测绘比例尺为1: 2000,测绘面积为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测绘比例尺为1: 5000,测绘面积为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测绘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 10000,测绘面积为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地图和示意图,悬挂在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公共场所。第七条列入国家或者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应当在任务实施前1个月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的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接测绘任务,必须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八条测绘单位和个人申请测绘任务登记,应在任务实施前持介绍信和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或上级下达的任务文件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不能在任务实施前登记的,应当在任务实施后一个月内重新登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的。

(二)测绘费用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近期测绘成果。第十条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和测绘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继续非法测绘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