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督查室的内容有哪些?
1,承担区委巡视组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2、贯彻落实区委和区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并向区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
3、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抓好省委巡视机构和市、区委巡视机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4、协调相关部门对检验人员进行调整、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5、负责与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承办省巡视机构和市巡视机构交办的任务;
6.负责本部门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区委和区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视办作为党委的工作部门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眼睛”和“耳朵”,也是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必须向党委和领导班子负责并报告工作,抓好党委和领导班子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首先,对党委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巡视工作方案、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等情况,以及巡视组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和领导小组报告。其次,对党委和领导班子作出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及时传达给巡视组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根据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落实。最后,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 * *产党巡视条例》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NPC常委、政府、CPPCC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副省级市党委、NPC常委、政府、CPPCC领导班子主要领导;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重要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盟)、县(市、区、旗)党委领导班子,人大常委会、政府、CPPCC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市(地、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成员,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党委、党工委)党组的领导班子和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全面监督《中国生产者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遵守党纪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重点查找领导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不严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串通一气、拉帮结派、拉帮结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缺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专项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