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热点民事法律案例分析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1)LinchangchuziNo。104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林江牛,曾用名“林美牛”,男,湖南省临武县5月8日出生,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武县广益乡龙水矿家村委会3组。涉嫌犯抢劫罪,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20165438年10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回家。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第2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江牛犯抢劫罪。[2011] 84,并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江牛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简·文远来到邻县龙水匡家村王顺峰家,以打牌的方式参与赌博。起初,他输了100多元。后来,剑提出要他担任这个职务,赌注是1到50元。半个小时后,简赢回了十万块钱。当简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江牛、黄世强、匡建建(均在逃)拦住并抢走简现金865,438+020元。被告人林江牛将抢劫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世强、匡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本人分得现金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被害人简的陈述、证人邝炳贤、黄、、王顺峰的证言、被告人林江牛的户籍证明、回执、立案及强制措施等文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江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江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时许,宜章县迎春镇大金村民简·文远及其妻子李远娥到临武县广益乡傅园村探亲时,简·文远来到邻近的龙水匡家村王顺峰家,通过打牌参与赌博。输了100多块钱后,剑提出要接盘,赌注是1到50元。半个小时后,简赢回了几百块钱,偏偏他老婆打电话催他回家。当简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江牛、黄世强、匡建建(均在逃)在村口一处空地上将简拦住。黄世强和匡建建以建打牌作弊为由,将建和他的摩托车踢倒,并打了他几拳,威胁他把钱拿出来,于是建从他身上拿走了865438+。被告人林江牛将抢劫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世强、匡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本人分得现金600元。事后,被告人林江牛等人将部分赃款5800元上交村委会。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林江牛从本院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经本院质证、鉴定,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中午12左右,我从家里到我村曾凡军家,看到有相当多的村民围着一张桌子在玩一种“吊牌”,而该村的主人是一丈子,于是我也交了100元买了一个“吊牌”。玩了一个小时左右,400块钱全输光了。后来,我回家了。不到半小时后,我又去了范增的军人之家。一张载和其他人停止了打牌。听村里人说,一张仔打牌作弊,每次去村里打牌都赢钱。于是,黄世强、匡健健提出“把开村的一丈仔身上的钱全部拿掉。”很快,易章仔骑着摩托车出来了。在我们村新学校的操场上,邝健健拦住了一丈仔。就在这时,黄石冲了过来,一脚踢向了一丈仔,一丈仔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易章仔起身的时候,况剑剑也凑过来,给了易章仔几拳,后来被我制止了。我还告诉村民不要打人。在我阻止他之后,匡秋江、匡建建、匡贤军等人告诉易张载拿出他所有的钱。易章仔看到这种情况,就从口袋里掏出了钱。我看见他拿出两口袋钱和另一个红包。有人主动提出要接易章仔的手机,我说我不想要坏手机。黄世强、匡健健等人让我先去捡一张仔的钱,我们从一张仔那里拿到了8120元,在学校操场上当场分了。我和匡、黄世强、匡建建、匡立军、匡贤军每人分得600元,其余部分由几个人平分。10天后,我和匡、黄世强等9人各回200元去找村支书匡本贤,让村委会出面处理我们抢宜章仔的事。

(2)被害人陈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上午,我和妻子到广益乡傅园村表哥家拜年。听说有人在龙水村打牌,我就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去了这个材料的食堂。看到食堂有七八个人在玩“tag”,就自己掏钱买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输了100多块钱。后来我说我去村里坐坐,他们村的人都同意了。在村子里坐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我赢了所有我输掉的钱,我妻子请我吃晚饭,所以我骑着摩托车回到傅园村吃晚饭。当我骑着摩托车到龙水村口的空坪时,听到有人喊“停”,我就想当场把摩托车拦下来,但摩托车还没停稳,突然一个人冲过来踢了一脚,正好踢在我的左腰上,我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这时候七八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我被打了两三分钟后,有村民大声说“不要打了,怕打死人”,然后就不打了。然后其中一个人让我把钱拿出来,我就把这个口袋里的钱都拿出来给了他们。被抢了8000块现金和120的红包。合计* * * 8120元。后来听别人说,因为我打牌作弊,他们抢了我的钱。通过询问,我的钱被龙水村的刚秋、牛刚和索强(同音)抢走了。

(3)证人邝炳贤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3日本人不在本村。回村后听村里人说,常来我村打牌的一张仔,今天去村里打牌时作弊,赢了五六千元。村民叫他换张牌继续玩,一张仔不肯玩。因为村里人不服气,就叫易章仔把赢来的钱全部取出来。易张载见情况不对,把钱都拿出来了。当天晚上8点多,村委会代理主任匡萧中来到我家,给了我5800元,说这5800元是村民今天从一丈仔那里拿到的钱,村民交给村委会处理。我听了这话,拿起5800元,把这笔钱作为村委会的收入,放进村委会的账本里。之后,所有的钱都用完了。

根据证人黄的证言,听说林江牛等人从一丈仔那里拿了七八千块钱,后来又交了5800给村委会。

5.证人王国发的证言证实,据村民反映,是我们村的林江牛等人抢了一丈仔的钱。

证人王顺峰的证言证实我在村里开了一家代理店。有一年正月初三,一个宜章人很早就来我家了。他在我家买了两套扑克牌,然后就坐在村里开始挂。当时村里赌桌上围着很多人,有的人投入一元、十元、五十元下注。后来听说这个宜章人打牌赢了钱,村里人把他的钱拿走了。

一、赃款赃物返还凭证,证明被告人林江牛已返还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收据证实,2007年3月24日,临武县广益乡龙水村委会收到益章罚款5800元。

⑼、被告人林江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江牛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认为,被告人林江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现金人民币8120元,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江牛犯有该罪。在* * *犯罪中,被告人林江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江牛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江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林江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追缴的被告人林江牛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已退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总裁判长曹

人民陪审员袁

人民陪审员王

2011年9月5日

簿记员陈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