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能上、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完善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根据《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免费教育,是指山东省属高校对师范类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免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缺科教师、擅长多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文章

接受免费师范生教育的学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按照《山东省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和培养,并按照有关协议履行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生录取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后自愿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具备普通高考录取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可以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全院课程师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和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于每年10年底前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择优培养高校,分城市、分专业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要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

在我省,公费招生是提前分批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符合我省要求,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院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传等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公费招收师范生前,必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鼓励和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章公费培训

第八条

培养院校要本着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面向农村、加强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公费师范生的师德教育,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创新培养模式,加强教育实践,落实实践教学制度,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的培养质量,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坚实基础。

第九条

各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城市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和高校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培养高校要加强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定向就业城市开展教育实践。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培养院校遴选和建立优质的公费师范生实习基地,配合培养院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的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发展。

第十条

培养院校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政策。,制定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退出和进入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城市同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第二专业选择。对录取后不适宜从事公费教学的师范生,退还其入学一年内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有志于教学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按各学校规定转专业,本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批准的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学校按有关标准退还其学费、住宿费并补发生活补贴。公费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而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一条

省财政将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公用教育经费,用于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学校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全额支付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分配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章就业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建立竞争上岗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纳入竞争上岗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院校通过公费师范生管理平台将公费师范生毕业生信息和培养情况发送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一般来说,公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被分配到学科教师短缺的农村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单位和公费师范生在所需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竞争性招聘、双向选择等方式,落实公费师范生毕业生任教学校和岗位。有关县级政府要优先使用农村中小学的空余编制,必要时通过使用临时周转账户编制等方式,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全部到岗。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公费师范生可在当地农村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由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进行培养期间和毕业后的绩效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师范毕业生的绩效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违约返还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退还的违约赔偿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公费师范生表彰奖励等。

第十五条

停顿协议的情况。公费师范生因病、入伍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须办理停顿协议,经培养院校审核,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停其履行。情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可继续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

在校学习期间,经培训大学指定医院确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

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培养高校或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

第十七条

协议解除及违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院校有权终止协议,学生不再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并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退还培养院校。

1.因触犯刑法或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的;

2.从培训学院或大学退学或自动退学。

除休学、不能正常毕业等特殊原因外,公费师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的,除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外,还应向培养院校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本科毕业后,符合入学条件但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学生,视为违约,应及时足额退还公用教育经费,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未按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和支付违约金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约定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在作出违约决定后1个月内,向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返还其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满6年,未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一次性退还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享受的公用教育经费,并按每年不足服务年限16.6%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应按协议聘用。原则上不允许跨城市就业。但志愿到我省边远贫困县任教者,可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11提出申请,经培养院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跨市就业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就读、转专业、就业、学习、教学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间,应当申请全日制硕士学位。报名前须按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毕业后按期返回定向就业城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毕业前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以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免学费师范生,须经定向就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免试,并承诺毕业后按期返回定向就业城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可申请“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在定向就业城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6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公费师范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非义务奖学金,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培养高校选派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职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

第二十四条

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成效被视为评价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做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培养院校建立优秀公费师范生奖励机制,对品学兼优、恪尽职守的公费师范生给予奖励。

第七章有条件担保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公费师范生备案,督促指导各市、各学校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各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岗位实施、派遣、绩效管理、违约退款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部负责落实师范毕业生公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的人事调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市、县政府要为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公费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循环宿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对2018、2019年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和《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公费就读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管理,允许其在培养期间按规定程序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 12 1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