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1.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截面积计算。
(2)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注液系统中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表的规定。
注:a .如果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大于上表规定,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比例缩短,但不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b .对于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和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通过实验确定。
②对于水不溶性液体储罐的浸没式或半浸没式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m2)且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少于40min。
注:对于沸点低于45℃的水不溶性液体、储存温度高于50℃的水不溶性液体或粘度高于40mm2/s的水不溶性液体,浸没式喷淋系统的适用性和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应通过实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液体储罐的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注:对于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实验确定。
2.外部浮顶储罐
(1)钢制双盘浮船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根据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烃类液体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不小于12.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30min。
(3)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泡沫注入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泛水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注入口设置在金属泛水的下部时,泡沫堰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嘴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注入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3)排水孔应设置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排水孔的开口面积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2确定,排水孔的高度不应大于9mm。
3.内部浮顶储罐
(1)钢制舱壁单盘和双盘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根据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部浮顶罐应被视为固定顶罐。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米,高度不应小于0.5米..
(3)单个泡沫发生器的保护周界不应大于24m。
(4)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min·m2)。
(5)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规范要求的1.5倍。
(6)泡沫混合物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4.其他地方
(1)当甲、乙、丙类液体罐车的装卸平台装有泡沫枪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保护泵、测量仪器、车辆和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3)列车装卸站台内的泡沫混合物量不应小于30l/s
(3)卡车装卸平台上的泡沫混合物的体积不应小于8L/s..
④泡沫混合物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2)用围堰保护烃类液体流动的火场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所围地面面积与不燃性结构所占面积之差计算,泡沫混合物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在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引起的室外流动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和泡沫枪系统时,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动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符合下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