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烟花爆竹条例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共建办
关于全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市环境污染防治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如下:
1.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各县区、行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在三级监管网格中的作用,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蓝天卫士等监管平台进行24小时连续监控,及时发现并立即向各辖区移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信息。
四、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引导宾馆、酒店等市场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参与宣传说服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共建办
65438+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