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林业站依法管理和监督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机构。第四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波动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的森林采伐,配合进行森林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参与监督采伐作业和进度验收;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和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协助管理各种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承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林业站建设第七条有林业生产经营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经营任务比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林业站的乡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八条林业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林业站的人员编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林业站新进人员要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为主,实行考试考核办法,择优录取。第十条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林业站建设应统一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林业站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十二条林业站应具备必要的房屋、交通和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转让、拍卖或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第十三条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后,按照当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林业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第十六条林业站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第十七条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