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会有一场关于“权利还是自由”哪个更好的辩论。我们的观点是权利比自由更好。

自由可以被权利取代。比如我们说我有言论自由,其实就是说我有话语权,反之亦然。

为什么主张用权利代替自由?

首先,因为自由是虚幻的。人们一想到这个词,往往会有一种无限向往陶醉的表情——呵呵。当我们谈论权利时,它实际得多;我们从语言中整理一些词来看看,“我有活下去的自由/我有活下去的权利”,“我有上月球的自由/我有上月球的权利”...对于第一组话,一个睡在别人床上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用自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但绝不会说“我有权睡你的床”。对于第二组词,我认为诗歌就是这样做的。自由是多么美好!——炫,佩服!但是登月的权利呢?能不能去,大概也没什么诗意了。

我们知道,生活中的需求是很现实的。麦田里的小资怕的不是自由多过诗意,大部分是被别人侵犯而不是为了自由。

第二,出于普遍平等的需要。在这方面,如果有人顽固地反对平等,那我就是在放屁。

我说我有言论自由,一是你有能力,二是你有话语权。这没问题,这是对的。我们再来看另一组单词。我有去太阳的自由。这是不对的,因为你没有这个能力,别人不能也没有这个自由。但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我有权利走向太阳,这是对的,因为这只是意味着我和别人是平等的。自由这个词往往与个人能力交织在一起。其实能力不是万能的,能力只是达到某个特定目的的条件。把个别条件和抽象的普世价值混为一谈,是造成混乱的重要原因。

以上两个理由其实告诉我们,实际可操作性是权利,而不是自由,具有普世价值的概念是平等权利,而不是自由。

由于自由一词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缺陷,它在使用上具有非理性缺失的机会主义倾向。

自由往往从“我”开始。没有我,哪有自由?个人主义是个好东西,现在恐怕很难否认。但是自由可能等于绝对的个人主义,也就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但是,绝对的个人主义(自由)不是什么好东西,恐怕谁也无法否认。一般来说,利益判断是任何主义的基础,也就是说,利益决定了任何主义的最初判断(这就好比,肉体是精神的基础,肉体是精神的起点);从逻辑上讲,如果最大利益发生在一个可以抽象的点上,那么绝对自由就是合理的。但是,最大利益点与绝对自由的重合本身就说明,自由可能停留在利益的最初判断上;然而,自由仅仅停留在对利益的追求上,却违背了人类的道德理性及其超越精神。道德本身就要求人类追求超越利益。在这里,以上看似尴尬的话语,其实揭示了自由与利益的关系,尤其是两者之间的紧张与矛盾。我认为自由的概念并没有正视这种关系,即它所体现的利益诉求和道德理性。自由这个词从来都是利益和道德理性的模糊混合体,漂浮在二者的矛盾张力中。但“权利”一词由于其特定的指称,避免了自由概念的不确定性。这就像一个工程师在处理一个具体的工程问题时需要考虑实际的解决方案,不需要讨论问题背后的科学原理,但那个原理永远是开放的。如果一个工程师纠结于原则,他将无法完成任何技术问题,即使给出的方案可能不是最好的,但总比没有方案好。

自由这个词所赋予的感染力,在现实中是无法表达清楚的。其实它随时都在让步,随时都在进步。也就是说,有时它可能会被迫放弃一部分自由,有时它会主动扩张自己。但是,很明显,这种退让是被动的,没有主观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做的是一种投机取巧的方式。然而,这种机会主义在自由主义者的想象中被命名为自由。

由于自由二字在上述两方面的缺陷,往往导致主体不明或飘忽不定的问题。

自由这个词的本义,有时并不考虑“我”之外的其他人的存在。我是自由的,这意味着我孤立地拥有(权利)。即使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我的自由”依然存在,“我”依然可以说“我是自由的”。然而,权利反映了社会联系。没有彼此相关的人,权利就消失了。在一个孤独无人的世界里,我不能说“我有权利”。事实上,任何个体都必然是社会性的,权利本身也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这也是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坚实稳定的结合体。但是,当自由从一个独立的个体开始,它就会失去它的社会部分。事实上,这使得拍摄对象的面部变得模糊。自由这个词固有的模糊性,使得自由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偏向绝对的自我,当然在任何时候都会包括所有的他人。

这个词(概念)在使用时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归结为它所指向的主体的转移和漂移,它所能表达的意义也是浮动的。当然,我们可以肯定,它总是指向对我有益的东西。这说明自由这个词是不理性的,不明确的,更重要的是它是自私的,难免会引起无休止的争论。

右这个词呢?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趋向于合作,从他者到自我,体现了人与人之间自然而具体的社会性。当然也没有失去个性,因为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基础的。

权利(自由)的社会性决定了权利具有特定的限制,不存在不可具体操作的实际(社会)权利。权利是受限制的权利,也就是说,它们不是自由的。比如言论不自由,因为社会性决定了任何人的自由都可能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自由),但权利是自由的,它的自由建立在权利“平等”的意义上。抽象的平等,我称之为母权或本源权,是一种普世价值和目的。它是从一切权利(自由)中抽象出来的,不同于具体的权利(自由),如言论权(自由)。

所以,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自由的关键是“平等”与否。平等就是自由。

最后简单讨论一下如何实现平等(自由)。

当我们谈论平等权利时,我们自然会想到我们拥有什么权利。不同的具体权利对应不同的技术手段和相应的组织制度(设计)。实现不同的具体“平等”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具体的操作,即谈判和契约。我们可以把平权谈判形成契约的全过程抽象为“民主”。

可以认为,最重要的民主方式是以高层次建设为基础的作为政治组织的具体制度。而具体的政治制度,为了实现平等,最重要的是“权力”——而不是“权利”——的制约。

最后,我们还是忘不了人类的个体性和精神超越性,就不说了。我简单地把它归结为道德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