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土地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市县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审查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根据管理权限,对已建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预审;覆盖矿产资源审查利用的初审。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发展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制定和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

五、负责城乡地籍、土地行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学校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

六、负责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为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征地拆迁服务;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等流转管理,以及租赁和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工作;监督和指导土地拍卖交易和市场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及成果审查验收,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八、依法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监督和指导矿产资源拍卖交易和市场管理;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审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和地质资料收集工作;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防治,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具有重要价值的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冶炼工作;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检查;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管理和监督。

十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推进生态省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部的相关政策;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生态破坏的修复;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适度开发、有效管理”活动。

十四。组织和实施各种环境管理体系;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评,负责乙级环评资质的评审、审批和发证;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和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

十五、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引导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十六、组织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编制发布全省土地供应信息公报、地质矿产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七、负责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负责国土环境资源执法检查和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检查。

十八、负责培训本系统工作人员,指导队伍建设。

十九、负责检查和监督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十、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工作,检查和指导各市县的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