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9方法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9.8)

材料一(案例):孙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在村里采砂,期限五年。孙向A市B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该局向孙颁发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期限为2年,至2015 10 10月20日。

2015 10 15、B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根据A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发布的《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持证人应立即停止采砂,并撤出采砂设施设备。

孙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于2015年10月28日向B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该局通知说,其许可证已经过期,不能延期。

20115438 2005年10月20日,B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仍在采砂。以孙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通知,同时请求对《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规定》进行审查。

为了解《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规定》的内容,孙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 4/7)

问题:

(1)结合材料1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哪些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该怎么做?

2.孙的复审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请求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该怎么办?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2)结合材料1和材料2回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推理充分,文笔流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对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参考答案

(1)

1.考试中心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本题考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长中的详细安排,要求考生更准确地掌握相关规定的内容。有些考生虽然有所涉猎,但并不严谨、细致、深入,仅仅依靠自我了解做出一个大概的判断。

2.考试中心行政诉讼审判系统

答案本案中,孙的请求不成立,因为《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条例》不是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但不包含规章;第二,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三,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很多考生或多或少都熟悉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新规则,但也有考生忽略了一并审查的关键前提,即规范性文件应当构成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

3.考试中心行政诉讼裁判

答法院不将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在判决理由中予以明确。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建议,并可以抄送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当法院一起审查一个规范性文件时,如果它被认为是非法的,如何处理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部分考生对相关规定尤其是相关规定的意义把握不充分,因而出现错误。

4.考点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答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为了制止孙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制裁,将其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妥当。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和预防,即制定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毁灭,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第二,阶段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决定,往往发生在行政程序的最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临时性限制和管制措施,往往发生在行政程序的前端;第三,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拘留和冻结。

这个问题中的两个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系,对后一个问题的分析往往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有关。特别是后一个问题比较全面,有些考生无法给出比较全面准确的答案。

(2)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原则。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实施行政管理的情况,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含义和功能。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和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1)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2)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了解政府的运作,掌握所需信息,是公众行使参与和监督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权利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促进行政公正,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政府信息公开还能满足公民和组织的个性化需求,具有促进科学研究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正确处理公共性和非公共性的关系:公共性和非公共性是一对矛盾。政府信息公开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要防止不当公开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正确处理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一是除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二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可以公开。

此题为开放性问题,要求考生结合材料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对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有些候选人对前者谈得很多,对后者谈得很少。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