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会议规则

法律分析:庭前会议的基本规则;

1.关于庭前会议的开始。除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四类案件中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还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当然,如果控辩双方都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不会导致庭前会议的必然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不一定要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如果决定不举行预审会议,则应通知申请人。

2.关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审前会议一般不公开举行。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的庭前会议可能只解决回避、管辖、闭门审理等简单的程序性问题,且当事人及辩护人可能暂时不在本地,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在不影响庭前会议质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灵活举行庭前会议,既方便诉讼,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3.关于庭前会议主持人。预审会议一般由审判长主持。同时,考虑到合议庭还有其他成员,且合议庭对案件负责,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审判长不能主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可以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审判长可以指示助理法官主持庭前会议。

4.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同时,基于保护被告人权益、形成控辩平等对抗、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要求,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关于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通,特别是在庭前会议中,凡涉及被告人供述的(包括对庭前供述的异议和排除非法供述),可以按照审判程序组织被告人逐一参加庭前会议;其次,如果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辩护人应当听取被告人对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意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关于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司法实践中的庭前会议作为一种审前准备程序,在正式开庭前召开,是其应有之义。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后,可以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则》第四条注重总结推广“三个规则”的经验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实施“三个规则”为契机,着力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努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 * *享受经验,* * *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加强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