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19法学考试主观题(10.12)

一、案例分析

案例:2009年6月5438+10月,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资成立新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公司),从事高科技保温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在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折合为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收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方是新荣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乙方是公司的总经理。

新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越来越严重。当年2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方的鼓动下,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一致同意将甲方签订的对外合同金额限制在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654.38+0万元的,甲方须事先征得股东大会同意。a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该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

2010年2月,10,甲方认为为了在产品研发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必要引进龙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方在未与其他股东协商的情况下,以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龙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方向其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用于担保其在新荣公司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部分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只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公司仍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达3亿元,包括C在内的所有股东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1 6月,鉴于新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矛盾,小股东丁、吴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的损失。(2012/星期四/星期四)

问题:

1.2009 12 18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是什么?为什么?

2.甲方以新荣公司名义与龙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3.乙方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都破产了。C在新荣公司还有股权吗?为什么?

5.D和E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检测中心股东会的权力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股东大会有权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签署决议。

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公司法》第37条列举了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但是这个问题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考生独立判断限制董事长权限是否是公司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的难点。

2.检测中心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答:合同有效。虽然公司对董事长职权的行使有限制,甲方也有超越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越权行为的有效规则,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股东大会在该问题上限制董事长行使职权的决议有效,但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如果董事长超越职权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有效。单纯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董事长不得订立超越职权的合同、超越职权的合同无效的考生可能答错了题。

3.考点股权质押

答: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思路指出,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本题中,B将新荣公司股权质押给张三,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张三享有质权。这个问题的内容属于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并不难。

4.测试中心的股权出资

答案C仍然享有股权。因为C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C将其股权出资给大部分房地产公司时,大部分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

《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所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不熟悉《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误认为股东应当承担非货币出资的贬值风险。

5.考点公司司法强制解散;股权转让

答案D、E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公司,也可以共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包括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或第三人,以及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大部分考生对这两种方式并不陌生,但很多考生可能因为思路不畅,回答不全,只回答一种方式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其实这也是这个问题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