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民轮换制试行办法
农民轮换工的基本条件是:年满20至30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有一定技能的工种可放宽至35周岁);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应承担的体力劳动;家庭劳动力多,可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坚持正常出勤。
农民轮换工被录用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违纪行为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除名。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当与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再由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与农民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企业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与农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职工人数、招聘条件、服务期限、生产任务、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劳保福利、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出,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有责任和权力对各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农民轮换工的使用期限由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单位确定。矿山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六年,其他企业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农民轮换工被企业录用后,应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与同工种正式工相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定级工资可略高于同工种正式工。工资形式由企业决定。资金、津贴、副食品补贴、保健津贴、劳保用品等。均按本企业同工种正式工的规定和标准发放。
符合探亲条件的农民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一年十五天(含请假天数),标准工资照发,差旅费可按国家规定报销。
农民轮换合同期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在建筑企业每年出勤应为270个工作日,在其他企业应为250个工作日),每满一年增加其原标准工资一个月。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违反合同自动离职的,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不发额外工资。第八条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受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和病假福利待遇与正式工相同。恢复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因医疗停工未恢复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职工因医疗停工期满被辞退的,企业可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支付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负责送回农村安置,企业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工伤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是: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按月支付原标准工资的90%,按月支付与固定工相同的护理费,直至死亡。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无人帮助的,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直至死亡。
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的60%,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
4.部分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并与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一次支付六至十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伤伤残抚恤金。
(三)非因工死亡的,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企业四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也可发给其直系亲属相当于三个月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四)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力回乡安置后,企业将发给六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向其赡养的直系亲属支付养老金,直至被赡养人丧失赡养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与固定工相同。
(五)矿山企业聘用的患矽肺病的轮换农民,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月退休费,可以由企业协商拨付给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农民轮换工,也可以由企业按年、按季度分期拨付给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由企业负责按月发给本人或者其亲属。
按本条规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企业与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解决后,按规定发给本人或家属。其他善后工作由签订合同的县乡相关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