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民轮换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生产建设需要,改革用工制度,保护农民轮换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部批准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和使用农村施工队暂行办法》和《交通、铁路部门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合同工搬运的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矿山、建筑安装、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交通、铁路部门常年承担装卸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位于农村、劳动条件艰苦、经批准使用农民轮换工的企业或工种。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并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招收农民轮换工,但招收人数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报主管部门、计划和劳动部门备案。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的空缺,可由企业与提供劳务的单位随时直接联系补充。第四条招用农民轮换工采取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具体招聘地点的安排要结合山区发展、扶贫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重点在陕南、陕北贫困乡镇招聘。

农民轮换工的基本条件是:年满20至30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有一定技能的工种可放宽至35周岁);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应承担的体力劳动;家庭劳动力多,可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坚持正常出勤。

农民轮换工被录用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违纪行为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除名。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当与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再由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与农民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企业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与农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职工人数、招聘条件、服务期限、生产任务、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劳保福利、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出,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有责任和权力对各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农民轮换工的使用期限由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单位确定。矿山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六年,其他企业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农民轮换工被企业录用后,应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与同工种正式工相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定级工资可略高于同工种正式工。工资形式由企业决定。资金、津贴、副食品补贴、保健津贴、劳保用品等。均按本企业同工种正式工的规定和标准发放。

符合探亲条件的农民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一年十五天(含请假天数),标准工资照发,差旅费可按国家规定报销。

农民轮换合同期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在建筑企业每年出勤应为270个工作日,在其他企业应为250个工作日),每满一年增加其原标准工资一个月。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违反合同自动离职的,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不发额外工资。第八条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受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和病假福利待遇与正式工相同。恢复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因医疗停工未恢复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职工因医疗停工期满被辞退的,企业可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支付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负责送回农村安置,企业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工伤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是: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按月支付原标准工资的90%,按月支付与固定工相同的护理费,直至死亡。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无人帮助的,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直至死亡。

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的60%,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

4.部分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并与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一次支付六至十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伤伤残抚恤金。

(三)非因工死亡的,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企业四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也可发给其直系亲属相当于三个月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四)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力回乡安置后,企业将发给六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向其赡养的直系亲属支付养老金,直至被赡养人丧失赡养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与固定工相同。

(五)矿山企业聘用的患矽肺病的轮换农民,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月退休费,可以由企业协商拨付给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农民轮换工,也可以由企业按年、按季度分期拨付给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由企业负责按月发给本人或者其亲属。

按本条规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企业与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解决后,按规定发给本人或家属。其他善后工作由签订合同的县乡相关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