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交易新规实施时间

可转债新规将于8月1日实施。

新交易规则的最大变化如下:

1.交易新规后,除首日上市的可转债外,将有20%的涨跌停板制度;这种涨跌和目前创业板的交易规则是一样的。可以买卖涨停,但只需要委托排队。不同的是,可转债的涨停是T+0,而且都是日内盈利,就看资金会不会去探索新的玩法;

2.新规后,沪市可转债上市首日涨幅57.3%,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涨幅由50%改为30%,与深交所同步。也就是说,沪市债首日涨幅高达30%,之后直接停牌至尾盘。但是沪市最后三分钟还是连续交易,57.3%也是涨停。只有委托排队才能买卖;

3.加大可转债交易信息的披露,即“龙虎榜”,符合交易条件的将榜上有名。上榜首日除首日外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可转债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可转债;

4.最后一天交易的可转债名称会带有一个Z;

此外,还有一个自律准则,规定修复和强制赎回的条件需要在触发前五个交易日提前披露。满足强制赎回条件的,需要在触发当晚公告是否属于强制赎回。如果不公布,三个月内不会强制赎回。

可转换债券的开户条件:

1,两年或以上交易经验;

2.月均资产65438+万元及以上。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

1,T+0交易;

2.可转债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最高涨幅57.3%,最高跌幅43.3%);

3.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4.增加可转债交易信息披露,满足波动要求。

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

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

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中,可转债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投机”,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维持现行20%和30%的临时停牌机制;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可转债最后交易日在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声明数量单位等书面表述。如“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申报的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改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相关条件满足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5,438+0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造成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可转债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复杂的复合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债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经达到6543.8+07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

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的正式实施,提高了涨跌停板,提高了新投资者的门槛,增加了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遏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行为,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压缩了投机空间。

事实上,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以来,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

新债的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 * *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

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超9%。

截至8月份1收盘,仅有3只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

41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适时转债,8月份1收976.825元/张,上月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仅为327.02元/张,四个月涨幅超过200%。

排名第二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只。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幅为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65,438+0.95%,占净值的65,438+0.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

截至8月1,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下滑和周期性产品价格。一是在促进消费的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产品价格周期性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8月可转债市场如何投票?

天风证券:相对于5-6月份重大交易的回暖,整个三季度从8月份开始的预期压力可能更大,建议思路更加平衡,而不是着眼于单个行业逻辑,单个债券的确定性可能优于配置思路。

光大证券:市场呈现板块轮动,板块轮动速度较快。一方面意味着本轮反弹已经到了尾声,市场继续上涨的概率较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市场主要板块(新能源、汽车)的“赚钱效应”减弱。但考虑到当前流动性充裕,经济仍处于弱复苏状态,高增长板块依然稀缺,预计短期内大幅回调的概率较小。未来高成长行业二三线股票的可转债结构性机会仍将是主要的。

中信证券:市场仍以结构性机会为主,建议规避潜在缺陷标的,增加滞涨板块中个券的配置比例,贯彻寻找阿尔法收益的核心思路。

交易规则

1)明确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标准趋于统一。

上市首日,可转债将采用57.3%、-43.3%的价格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

2)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

结合价格波动的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规定,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的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停牌核查。

3)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4)添加特殊标志。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证券简称前加“Z”号。

5)调整相关表述。

如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约定大宗交易改为议价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改为盘后定价交易,数量由张改为100元面额。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并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