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和工具多样化,辨别和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也与时俱进,做了一些修改。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是整理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供大家学习。2018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草案)有哪些内容?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时,发现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律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办案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会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5.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情形,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6.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处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执行。”7.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以及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作为考虑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对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9.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陈述对其犯罪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0.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执行。”11.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写明有关情况。”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调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13.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14.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为值班律师事先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悔罪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声明:“(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16.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起诉书中的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悔罪书等材料。" 17.第二部分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的一项或者多项犯罪决定不起诉、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依照前款规定不起诉、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进行处理18.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人民陪审员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主持。庭长或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19.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认罪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中指控的罪名与审判中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调整量刑的建议。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判决。”21.第三部分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 * *同一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五)其他不适合适用速裁程序的。”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宣判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布.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认罪、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不适合迅速审判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判22.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缓期执行期满应当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犯罪故意,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缓缴、减缴或者免缴。”24.第五部分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在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上诉。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被绳之以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交付执行。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照生效判决、裁定,罪犯的财物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和赔偿。”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判;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通过缺席审判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判决。“通过以上介绍,你对《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草案)》有所了解吗?刑诉法的修改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申诉,同时有助于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徘徊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也起到了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