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

被告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经过郊区时,看见被害人许(女,34岁)在草滩上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某产生了强烈的邪念,于是将徐某拉到附近的水沟中摔倒在地,强行扯着徐某的裤子欲强。徐拼命反抗,大声呼救。李怕暴露,便掏出匕首,刺向许腹部。徐继续呼救。李某一手卡住徐某的脖子,另一手刺向徐某的腹部,致徐某当场死亡。李摘下许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将许的尸体移至附近安葬。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羊赶到附近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

现假设你是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事实写一份起诉书。

回答这个问题的要求:

1.格式正确,所需项目齐全;

2.该请求有效且准确;

3.文字流畅简洁,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题中未涉及的司法机关名称及文号可自行编,但不得给出考生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参考答案”

赤山人民检察院

投诉信

郗鉴刑事诉讼法字(2000)第* * *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杀人未遂、盗窃被赤山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强(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由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于2000年* *收到,经审查,被告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途经赤山郊区,看见被害人许(女,34岁)在草滩上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产生了强烈的邪念,于是将许拉到附近的水沟里摔倒在地,强行扯着许的裤子欲强。许归真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怕暴露,他拔出匕首,刺向许的腹部。许继续向呼救。一只手卡住许的脖子,另一只手在许的腹部捅了几刀,致使许当场死亡。随后将许的手表和80元钱拿走,并将许的尸体移至附近安葬。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羊赶到附近的高家店村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违背妇女的意志,试图以暴力手段与被害人许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情节较重的犯罪(未遂)。

二是被告人因害怕胁迫未遂后自己的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许杀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羊125只、被害人手表一块、赃款8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我在此传达

赤山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XXX

X年X月X日

(研究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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