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有权处理农村废弃学校?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小学布局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部分农村中小学因布局不合理自然合并或关闭,导致部分校园建筑闲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舍的动态管理,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教育厅发[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制定《办法》,大埔县教育局进行了全面核查,摸清了闲置校园建筑的数量、面积、面积、闲置原因、现状及下一步处置意向。借鉴市县闲置校园建筑管理处置经验,征求县相关单位、镇、学校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办法》框架、内容、表述,达成一致意见。
《办法》立足我县农村中小学实际,明确了处置范围,强调了处置原则,明确了处置程序,细化了处置方式,对处置工作的实施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目标
1年全面摸清我县中小学闲置校舍情况,及时明晰产权,完善手续,完成处置工作。通过调整用途、优化配置、权属变更、注销登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教育资产配置,盘活闲置资源,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园建筑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闲置校园建筑的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公办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因适龄人口流动而撤销、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用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含华侨、社会力量、村集体的捐赠和捐助)。
(二)管理和处置闲置校园建筑的原则
1.明确管理主体。闲置的校园建筑是国有资产。未经教育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及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闲置的校园建筑,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县政府指定县教育局为闲置校园建筑的管理部门。农村中学闲置校舍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或并入学校,农村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由镇中心小学直接管理。
2.全面盘点。县教育局会同各镇(场)全面排查闲置校舍情况,建立台账,对闲置校舍的地理位置、土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状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做到一校一档。要建立闲置校园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闲置校园建筑现状,制止破坏闲置校园建筑和擅自改变闲置校园建筑用途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园建筑要及时维修养护,对年久失修、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及时拆除,做到消除安全、消除病害。
3.依法确认申请证书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确认闲置校园建筑权属,办理校园用地规划手续,完善校舍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对条件成熟、具有积极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建筑,应优先确权。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4.合理处置和利用。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盘活闲置校园建筑,防止失控失修,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完整有效,发挥效益。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挥闲置校园建筑作用的角度出发,在确保校园建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校园建筑进行处置和盘活。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责任,避免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草率处置校园建筑。
(三)闲置校园建筑的处置
按照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要求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全县中小学闲置校舍由政府统筹,依法处置,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处置和利用方式包括调剂、出借、出租、保管、划拨和拆迁。为了保证教育的发展,原则上不得处置闲置的校园建筑,杜绝为了短期利益拍卖闲置的校园建筑。
1.调整。调整教育系统内部使用,充分提高闲置校园建筑利用率,优先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育周转房、留守儿童活动室等公益性教育机构。
2.借出。在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闲置校园建筑经县教育局审核后,在不改变教育属性和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可用于卫生、福利养老、文化体育等村级公益事业,但不得自用。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应与委托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确定借用期限及用户应承担的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如需教育无条件收回的条件。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房租。明确教育或社会公益事业不需要的闲置校园建筑,经县教育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出租。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租赁期限以及承租人承担维护、安全管理、恢复原状、无条件恢复教育的条件。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将征收收入优先用于本地区的教育或其他公益事业。对外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托管。对于布局调整中的闲置校舍,由于规模小、交通不便、无使用价值,明确暂不用于教育,也无出租、贷款。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可委托当地村委会进行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失控失修。
5.转移。确实不需要用于教育的闲置校园建筑,乡镇、村或者其他单位有使用需求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划拨使用。由于分配改变了教育使用性质,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华侨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2003〕55号)精神办理。
6.拆除。对年久失修、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予以拆除,消除安全,消除病害。
闲置校园建筑的处置程序
处置闲置校园建筑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1.贷款
(1)申请人向直管单位提交申请表,填写《大埔县中小学闲置校舍出借申请表》。征求相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2)经批准后,直管单位可与用户签订借款协议,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出租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直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租赁申请表》,征求相关乡镇意见后,送县教育局审批调整使用。
(2)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聘请第三方评估确定租赁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格开盘租赁,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审批。
(3)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转租。
转移
对于确实不需要用于教育的闲置校园建筑,镇、村或者其他单位有划拨使用需求的,申请人可以与直管单位沟通协商,征求相关镇、村的意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分配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移除
直管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拆迁理由和诉求,县教育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迁施工。
(5)确保实施。
闲置的校园建筑涉及到资产和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很多部门。成立了大埔县闲置校园建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县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同时,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复杂,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调查、清理、登记、编目,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办法》明确,在明晰闲置校园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过程中,按照简化程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尽快补办相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闲置校园建筑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办法》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处置闲置校园建筑,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占用、出售、出租校园建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