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水利部一号文件知识竞赛试题(2011)。
水是生命之源,是生产的关键,是生态的基础。兴修水利、消除水患,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为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带领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地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资源状况。洪涝灾害频发仍是中华民族的一大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仍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加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的任务越来越紧迫,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工作越来越艰巨。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的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西南地区的严重干旱,大部分省区市的洪涝灾害,一些地方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2)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改善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保障体系。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农业农村发展,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3)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水利和依法水利,突出加强薄弱环节。 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4)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显著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单独入海河流和内河)重要河段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障率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充分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护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河湖水质明显改善,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得到基本遏制;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5)基本原则。一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与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第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保障水利发展中的作用,形成政府和社会治水促水的合力。第五,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第三,突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6)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结合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计划的实施,在有水土资源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排泵站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善灌排体系。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劳。加快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向产粮大县倾斜,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和配套田间工程建设,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丘陵地区小水坑、小水池、小池塘、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建设,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机具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场。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小河流管理中,要优先选择易发洪水、保护区人口密集、重要保护的河流和河段,对河岸进行加固和疏浚,使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能力,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险和重点治理。
(八)解决工程缺水问题。加快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调蓄结合、合理开采地下水,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以县为单位尽快引水通工程,支持农民修建小型和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人口相对集中的缺水乡镇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完善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快速反应、有序协调、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洪旱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严重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体系。加强人工增雨(雪)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中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饮水不安全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式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保障土地供应,对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对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实行电价。
第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做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工作,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堤防整治,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移民搬迁。做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我们将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水利工程,不断提高蓄洪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水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境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和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生态保护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性调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西北等地区缺水问题。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和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和苦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改良、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区域的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河流和湖泊的水环境治理。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源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电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统筹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规划,积极开发水电,加强水电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加强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
(十五)加强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区域、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水文预报能力,加快应急移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取得新突破,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和完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资源信息化推进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 * *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未来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比2010年翻一番。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增加中央和地方水利专项资金。将土地出让收入的65,438+0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期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防洪任务重、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鼓励和支持洪水保险的发展。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建设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市场化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工程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适应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实和公布禁止和限制开采的范围,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以实现开采和补偿的平衡。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预案。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体系。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水资源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水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重点监测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严格限制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强制性节水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技术、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立限制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红线,严查水域纳污能力,严控入河入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在排污量已经超过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的区域,限制批准新的入河取水口和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移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加强监管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和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明确、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完善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护经费。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公益性项目维护资金。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补助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探索多种社会化、专业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完善基础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功能清晰、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位,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推进节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差价。合理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保障排灌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政府适当补助,探索对农民用水实行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八、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的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合力。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监管制度化建设。完善以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水事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制定水利规划,完善国家、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高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水利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服务水利改革发展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发扬“奉献、责任、求实”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国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洪、节水、保护水资源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水利纳入公益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水利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