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中参加合议庭的兼职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

2004年8月25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5月6日生效。这一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行政案件的被告、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陪审员适用的案件范围。第1条规定陪审团适用于下列情形:(1)涉及群体利益;(二)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4)其他社会影响。第二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被告人、原告人申请由合议庭审理的,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视为申请。此外,第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人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任期。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5.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保障。依法参与司法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司法活动。

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

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意见记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有权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审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说明理由。第八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由审判长首先介绍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总结合议庭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庭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和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1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发现评审记录与评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后签字。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查裁判文书的文稿,并签名。

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和工作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职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9.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采用计算机生成的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第五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第六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经审查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从所在城市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10.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1.人民陪审员的奖惩。对在审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核实,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四)违反法律和司法工作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判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民陪审员的费用和补贴。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产生的交通、伙食等费用给予补贴。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变相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贴。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费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