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学校各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接待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外事接待分为校级外事接待和系级外事接待两部分。
一、校级外事接待:
“校级外事接待”是指涉及校级或几个部门的外事接待;
二是校级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安排,邀请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校级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座、访问、研讨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协助安排。
二、司级外事接待:
“院系级外事接待”是指仅涉及单个院系或机构的外事接待活动;
2.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联系的司局级外事访问,由本单位接待,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协助;对于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联系的司局级外事访问,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应征求校内相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的,由该单位负责安排接收,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予以协助;
三个部门级别的外事接待需要邀请学校出席的,须提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交包括访问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等内容的接待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邀请学校出席。如果校领导需要发表讲话,由系里负责准备讲话初稿;
4.涉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如果是系一级的合作协议,由校领导授权,部门负责人签字;
㈤涉及外事接待的具体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
6.接待结束后,由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并于每学期结束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接待费用:
1.校级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外事经费中支付;
二、司级外事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五条预防措施
1.来访人员在当地申请签证需要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的正式邀请函的,校内邀请单位应在来访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短期专家临时访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大连市外办办理相关手续。
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官员、外国媒体人员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前向大连市外办申报;
3.邀请台湾省人士来校参观或参加学术活动时,校内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参观人员信息,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大连市台湾省事务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应邀参观;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