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主观性:

核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省社会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省社会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会工资60%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省社会工资的300%。(2)劳动者个人可以在省社会工资的300%以上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客观性:

广西新增6543.8+0.26亿元提高养老保险标准;广西各级财政支出增加6543.8+0.26亿元,用于支持提高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其中,自治区财政筹集9.6亿元,市县财政筹集3亿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精神,从20131开始,广西将在中央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达到每人每月75元。这项政策将惠及全区526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力支撑广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全面实施。山西完成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2011年,新绛县、蒲县、长治县入选山西省第一批试点县,截至2012年底,第一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已顺利完成。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实际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本省第一批试点县* * *涉及8个乡镇,土地面积90120亩,耕地面积58650亩。在试点过程中,山西财政共下达专项资金354万元,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支持。知识延伸——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五种社会保险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终止劳动义务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的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成。中国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中国的养老保险由三部分(或三个层次)组成。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养老保险。它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和企业内部决策共同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层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应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经办机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由企业全额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一般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3.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职工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相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以个人账户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跨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应随之转移。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记入其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其指定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