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常识

1.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行政执法的类别有: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合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主要包括:临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证券等。;强行入室;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罚金或滞纳金的执行处罚;转账存款和汇款,以及现金证券;依法拍卖或者处置查封、扣押的财物;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力,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类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基金费征收、资源使用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等。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类型主要包括:安置和养老;特定人员的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和救济物资。

2.行政执法知识简介

《行政执法知识》根据《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大纲》的要求,是深圳市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汇集了中国公教顶尖的R&D团队和一流的师资力量,凝聚了八年的潜心研究成果,并基于多年的教学实践,全面剖析了深圳行政执法考试的特点,用通行的、专业的观点解读和分析法律考题,选择、比较、确定最佳的解题思路和方法。针对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从多个角度、多种形式向考生讲解考试的重点和难点,让考生在备考的道路上有一个好的开端。

在编写《行政执法知识》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遇到的时间短、任务重、法律多的特点。在众多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精心挑选,让考生在阅读行政执法知识的同时,既能复习所学的法学理论,又能最大效率地掌握重点法律和易混淆法律,使记忆准确、快速、稳定。

《行政执法知识》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

通过对深圳市行政执法知识公共试卷的研究分析,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硬性的行政法规定。行政法的理论部分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让广大考生在复习中不遗漏考点,这一部分按照大纲进行结构化,各章节设计清晰流畅。同时,考虑到考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在复习中可能会出现不分青红皂白的学习风格,《行政执法知识》尽量避免引用一些学术上有争议的观点和一些繁琐、深入的理论分析内容。这样,一方面,考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考试的所有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考生简洁明了地记住细微的考点,做到有的放矢。因此,考生通过学习这一部分,可以快速提高自己处理行政法理论题目的能力。同时可以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让考生知道其含义,明白其原因。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详细的。

法律条文是行政执法知识试卷中最重要的部分。考生会发现,涉及的大部分题目都是通过对试卷的理解来考察法律条文。甚至有的题目直接考查法律原文。因此,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部分是中公教育一流团队对所有法律条文逐一研究分析。第一步,在所有条文中标出常考的规律、难考的规律、易混的规律以及经常可以作为考点的关键词,让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第二步:提炼重点法律法规,批注精华,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干”的东西。所以这部分内容对于非法学专业考生和复习时间不足的考生来说意义重大。

3.行政执法有哪些类别?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停或吊销执照,暂停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主要包括:临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证券等。;强行入室;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罚金或滞纳金的执行处罚;转账存款和汇款,以及现金证券;依法拍卖或者处置查封、扣押的财物;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力,根据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类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基金费征收、资源使用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等。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类型主要包括:安置和养老;特定人员的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和救灾物资。

6.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核实、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由(1)决定。如发放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证等。;(2)认可度。比如产品质量的见证。(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报名。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认证。比如行政鉴定。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类型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赔偿而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水污染危害中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应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2)裁决所有权纠纷。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争议的裁决。(3)补偿纠纷的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数额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4)其他侵权纠纷。

8.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实施法定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紧急行政行为补偿等。

9.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其行政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物质精神上给予表扬和鼓励。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检查、了解和监督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相关阅读: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相关阅读: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概念(一)法律要件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申请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序产生【更多】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概念(1)申请回避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申请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序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必须经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才应允许。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限的人提出[更多]

4.行政执法的类型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的克制和自由裁量权。

这是根据行政执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规定,称为克制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如果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有一定的选择或幅度,则称之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区分限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的违法性和不当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属于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服的,属于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裁量行为不服的,是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者是否明显不公)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行政执法。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能否主动采取执法行动来分类的。

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不经相对人申请,可以主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比如发驾照,登记结婚。

区分职权行为和申请行为的意义在于,没有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至于依申请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要受理而不需要受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要对方接受为依据的分类。

需要被接受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只有被相对人接受才能生效。受理是指相对人确实知道行政机关采取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受理的行政执法是指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即可生效的行政执法。

对于需要受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受理相对人的,该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四)单边和双边行政执法行为。

这种分类依据的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者是行政机关双方意思表示需要相对人同意。

行政执法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中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共识”。这是一种行政合同,或者说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叫做合意(合同)。

5.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招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引导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学习行政执法知识指导手册》。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各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所需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全面覆盖相关知识点,辅以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有利于考生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内容。

考生在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系列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与中国行政复议法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学习要点强化训练试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解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第六部分, 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 * *与中国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刑事诉讼法法规目录(节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警察法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警械武器使用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9。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与国家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治安基础研究大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国人民* * *中国监狱法司法行政执法其他法律法规目录(节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节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其他法律法规目录(节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6.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招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引导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学习行政执法知识指导手册》。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各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所需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全面覆盖相关知识点,辅以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有利于考生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内容。

考生在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系列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中文7a 68696416 Fe 59 b 9 e 7 ad 9431332646362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集训题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集训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与中国行政复议法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学习要点强化训练试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解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第六部分, 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 * *与中国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刑事诉讼法法规目录(节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国人民警察法中国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警械武器使用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9。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与国家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治安基础研究大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国人民* * *中国监狱法司法行政执法其他法律法规目录(节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节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其他法律法规目录(节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7.行政执法知识

(亲:我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政治与行政?专业介绍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能够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政治学、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接受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和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知识和能力: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3。

具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教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专门工作的基本能力;4。了解有关政治制度、决策过程和党政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5。

了解政治学与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发展趋势;6。掌握文献检索和信息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要学科:政治学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人事行政、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社会统计。学习年限:四年。学位授予:法律或哲学学士,相关专业:国际政治和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的;(三)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在查明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可以对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