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高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为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产权关系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联合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统一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占有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运营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或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事宜。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确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监管机构)对授权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授权方)的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分工,相互配合,履行职责。第五条授权国有资产是指授权方占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境内合资企业、境外企业及其他由授权方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第六条被许可人与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资产基础关系,各自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被许可人按照出资额对各类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公司应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占用的国有净资产一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在本省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国有资产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业绩良好。第八条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单位应向同级政府或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同级国资办、国资局、经委、体改委、财政等部门。第九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等单位名单;

(二)前款所称企业、单位资产和经营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报告,包括企业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相关附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前三年的生产、经营、税收、利润等财务指标;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授权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集团公司章程;

(六)授权后国有资产的运营方式、管理措施、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第十条申请授权经营的单位提出的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或者SASAC审批。第十一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同级政府或者SASAC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与被授权方应当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授权方的名称、住所以及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名单;

(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值;

(三)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

(四)授权经营双方的责任;

(五)授权经营期限;

(六)法律责任;

(七)授权经营终止后的国有资产验收。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的格式由省国资办统一制作。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在授权经营范围内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依法在授权经营范围内自主占有、使用、控制和处分国有资产;

(四)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五)依法享有许可方认可的投资收益使用权;

(六)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

(七)按规定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工作;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报告资产运营情况、财务报表和资产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