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集团公司应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占用的国有净资产一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在本省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国有资产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业绩良好。第八条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单位应向同级政府或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同级国资办、国资局、经委、体改委、财政等部门。第九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等单位名单;
(二)前款所称企业、单位资产和经营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报告,包括企业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相关附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前三年的生产、经营、税收、利润等财务指标;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授权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集团公司章程;
(六)授权后国有资产的运营方式、管理措施、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第十条申请授权经营的单位提出的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或者SASAC审批。第十一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同级政府或者SASAC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与被授权方应当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授权方的名称、住所以及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名单;
(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值;
(三)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
(四)授权经营双方的责任;
(五)授权经营期限;
(六)法律责任;
(七)授权经营终止后的国有资产验收。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的格式由省国资办统一制作。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在授权经营范围内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依法在授权经营范围内自主占有、使用、控制和处分国有资产;
(四)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五)依法享有许可方认可的投资收益使用权;
(六)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
(七)按规定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工作;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报告资产运营情况、财务报表和资产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