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而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提出异议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和现住址。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委托事项必须写得清楚具体。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有效依据,律师在书写委托书时必须写清楚。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有三种情况:
(1)一次性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某一委托事项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重复办理同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办理与某一类事务或某一标的物有关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两种委托代理:
(1)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诉讼,如举证、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2)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实施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表当事人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有权申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进行结算等。
三。授权委托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几个人是同一代理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各自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提出异议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委托代理人经被代理人认可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对第三人的选择和指示负责。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而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给第三人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任务的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对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损害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行为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