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34侵犯财产罪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窃取质权人留置的质押财产,侵害了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和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方将其摩托车借给乙方后,从乙方处盗走,并接受乙方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盗窃罪成立;如果甲方盗窃乙方笔记本电脑,乙方使用威胁手段迫使甲方归还,则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但如果乙方使用威胁手段强迫甲方提供其他财物,敲诈勒索罪仍有可能成立。
3.如果盗窃行为的被害人(A)从盗窃人(B)处窃取了其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由于B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人的占有是对立的,并且这种对立没有合理的理由,与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相比,B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客体,所以如果A将摩托车偷回来,侵犯财产罪不成立。
4.施暴者将电脑搬出八楼受害人家中,然后从七楼楼梯摔下,导致电脑被毁。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电脑搬出,仅仅因为遇到被害人或者其他原因将电脑摔到楼下,仍然属于盗窃罪;如果上述行为仅以单纯的毁坏为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
5.乙方经常邀请甲方妻子打麻将,导致夫妻不和。某日,乙方邀请甲方妻子到乙方家打麻将。得知此事后,甲方来到乙方家,掀翻了麻将桌,打了乙方几个耳光,并对乙方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你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不足以克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6、甲对乙实施暴力,强迫乙交付财物,但乙身无分文,甲命令乙立即从家中取走财物,或者到乙家中一起领取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施暴者实施暴力后,发现受害人身无分文,然后要求受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来源:考试的美在我们。
7.某兵在村口遇到村里10到12的四个孩子来玩,于是向他们要钱,四个孩子说没钱。a找出其中一个孩子B,把他绑起来,倒挂起来,用鞭子抽打,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B和其他三个孩子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比B更严重,第二天每个孩子交了20元30元。A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方半夜潜入乙方家中盗窃。甲方从窗户翻进厨房进入客厅,被乙方发现..B抓捕A时,A为了拒捕,对B进行暴力袭击,导致B轻伤..因A有实施盗窃的故意,且此罪在犯罪中占主导地位,符合“实施盗窃”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岁的甲方潜入乙方家中,从乙方抽屉中盗走现金5000元。这时,B的儿子C (14岁)放学回家。为藏匿赃物,A对C实施暴力袭击,造成C轻伤..A虽未达到盗窃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是在盗窃的故意控制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罪。来源:考试的美在我们。
10,A和B***被C找到,A和B逃了,A逃了,但B被C抓后,C被暴力重伤。很明显,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乙又犯了抢劫罪,乙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11.甲方请乙方注意其盗窃行为,乙方同意按约定到丙方住所外;然而,A在偷窃的同时,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而B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A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问题是,B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否认甲与乙同罪,则意味着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显然不合理。乙的行为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该采用* * *带部分罪的理论,认定A、B在盗窃罪范围内犯* * *带罪,B以盗窃罪的* * *罪处罚,A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唆使李四实施盗窃,李四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转为抢劫。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李四应该算是抢劫罪。其次,张三应当认定为盗窃的教唆犯,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更不会转化为抢劫;张三指使与李四抢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数罪并罚的理论,张三、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被判* * *罪。也就是说,由于李四所犯罪行包括盗窃罪,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A级三人* * *企图杀害出租车司机B并抢劫其财物。上车后,A班三人要求B将车开到偏僻处,然后对B实施暴力袭击,将B勒死,B休克后,A等三人以为B死了,抢走出租车内现金后逃离。事后醒来,只受了点轻伤。将三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抢劫,显然不妥。也不宜将三人的行为视为故意杀人,因为人民法院2006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预谋故意杀人的,或者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应当认定抢劫中存在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因此,应当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刑适用于八种情形,同时适用犯罪未遂的规定,与故意杀人罪相协调。
14.作案人携带的用以切割他人衣服口袋、手提袋以盗取财物的微型刀片,不应该被称为凶器。
15,甲方让乙方带着凶器走。即使甲方徒手抢劫丙方财物,也应认定为甲方持凶器抢劫(前提是乙方在现场,而不是乙方与甲方有相同意图)。携带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凶器,出门后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第二,行为人在抢劫前在现场或附近获得了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然后抓住了机会。
16,农民工外出打工,把菜刀放在被子里,绑在背后;抢劫时,被警察抓了;警察查看被子时发现了一把菜刀。就此而言,不能认为是持凶器抢劫。
17,A给正在家里休息的老人打电话。b:“你女儿在前面的路上出了车祸。请快去。”B连门都没锁就冲到路边,A趁机抢走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虽然A出轨了,但B并没有因为被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误解,也没有基于该误解而处分财产。只是因为外出,他放松了对财产的占有。拿走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盗窃罪。
18.洗衣房经理A在B家的楼道里发现了一件正在晾晒的西服,于是欺骗我们临时工C说:“B想洗西服,但是没时间送;去B家把西装拿到走廊里晾。”c信以为真,拿了诉讼案给A,A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诉讼案)。c明显是被骗了,但他只是一个偷窃的工具,并不具备将B的诉讼权处置给A的权限或地位..因此,甲犯盗窃罪(间接正犯)。
19、甲在某商品假装买西装,业务员乙让他试穿西装。穿上西装后,A自称照镜子,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甲显然没有犯诈骗罪,而是犯了盗窃罪。因为B虽然被骗了,但是他并没有因为被骗而把西装转让给A。如果甲穿上西装,对乙说:“我买西装需要我老婆的允许。我把我的身份证放在这里。如果我妻子同意,我明天付钱。”如果我的妻子不同意,我明天将归还那套衣服。“B同意A穿那套衣服回家,但A用的是假身份证,第二天根本没有给B寄钱或送衣服。那么,A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B允许A将该套衣服穿回家,实际上已经将该套衣服转移到了A的支配和控制之下,这是被骗造成的,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20.事实上,以使用手机为名的案件也应认定为盗窃而非诈骗。
21.网上聊天后,甲乙双方在一家咖啡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A的BP机响了,声称自己忘记带手机了,借B的手机打个电话。收到手机后(有时被害人手机可能在桌子上),A假装打电话,然后声称信号不好走出房门,趁机逃跑。这种行为不能算诈骗,只能算盗窃。
22.甲方不打算还,而是隐瞒真相,向乙方借了车,乙方将车交付甲方后,甲方驾车离开。b只是手段转移占有,但A的行为仍构成诈骗罪。
23.丙方将其财产委托给乙方保管。与此同时,丙方致电乙方,声称第二天将派丁取回财物。窃听电话的A第二天去找B,声称自己是C派来的,B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A..处分财产的乙方不享有所有权,实际占有财产,但这不影响诈骗罪。
24.进入地铁车厢后,B发现座位旁有一个钱包,于是问旁边的A:“这是你的钱包吗?”虽然不是A的钱包,但是A说:“好的,谢谢!”“于是B把钱包交给了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他不可能对钱包进行处分,所以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认定为侵占罪或者盗窃罪。
25.c是B的家庭保姆。B不在家的时候,演员A去B家骗C说:“B让我把他的西装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的。”C信以为真,A拿了C的西装就逃。本案中,甲方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欺诈。
26.超过65,438+00人参加了小型会议。见面前,被害人B上厕所时,将包放在座位上。会议结束时b还在卫生间,清洁工C马上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A发现B的包还在集合地点,于是站在集合地点外对C说:“那是我的包,请递给我。”c信以为真,把包交给A,A立即逃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清洁工C并没有占有B的袋子,也没有处置它的权力或地位。换句话说,C是A偷包的工具,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置者。因此,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盗窃罪。
27.乙方委托甲方从北京带一件贵重物品给在广州的丙方。甲方将该物品带到广州后,在车站接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交给丁方。显然,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8.甲方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合法占有提单记载的货物;但当货物实际在乙方手中时,若甲方盗窃货物,仍构成盗窃罪。
29.游客扔进公园水池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产。如果行为人拿走了这些财物,那就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30.甲方搬家后一直没有退房,让朋友B打扫室内卫生。在打扫卧室的时候,B从地上捡起一张工行的牡丹智能卡。乙方没有把这张卡给甲方,四天后到某工商银行ATM机分三次取款2000余元(乙方陪同甲方取款时知道密码)。有一次a问B有没有见过这张卡,B说没有。甲报案后,乙被查获。甲方虽然搬家了,但是因为没有退房,继续控制着房子。本案中,房屋内所有财产(包括牡丹卡)仍归甲方所有,故乙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1.停在别人家门前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该认为是别人的。再比如,任何挂在别人门窗上的财物,都是别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32.乘客遗留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归出租车司机所有。虽然相对于乘客来说属于遗忘物,但这是出租车司机所拥有的财产。因此,第三者从出租车上拿走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33.当B将行李箱(内装贵金属)上锁,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贵金属?根据差额理论,整个皮箱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如果将所有皮箱作为一个整体非法占有,则侵占罪成立;任何人从手提箱中取出贵重金属都是犯了盗窃罪。
34.蔻驰司机B将买给他人的10多部手机装进一个黑色的袋子里,然后将袋子放在驾驶座后面(副驾驶座前面)。当A上车坐在第一排的时候,他发现了这个包,以为是和他并排坐的C的。C下车后,A发现包还在车上,以为C把包忘了,于是A提前下车占为己有。其实包是B的,不是遗忘物,是A误以为遗忘物。也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况,即原本是遗忘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根据主客体相统一的原则,此类案件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