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实现对银行家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在办事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贯彻了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义务和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二)按照财经政策和法规履行职责;

(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和专业知识及技能;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得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原因和程序被免职、降职、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因履行职责获得的权利和工作条件;

(三)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劳动报酬,享受规定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领导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辞职、申诉和控告;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工作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职员的管理实行岗位分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作为行员招聘、考核、培训和晋升的依据。

岗位设置坚持因事设岗、高效精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务分类设置职员职级和职级序列。办事员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

领导职务是指:院长、副院长、监察专员、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监察室主任、监察室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非领导职务是指:监事、助理监事、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监事、助理监事、科员、助理科员、科员。

书记员的分类另行规定。

书记员的职级,应当根据书记员的职务和相应职务的职责、工作的难易程度、书记员的廉洁表现和工作实绩、书记员的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需要增加、减少或者变动岗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就业

中国人民银行录用担任科长以下领导职务和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办事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招聘文员必须在总行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和年度增长指标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进行。

职员招聘考试由总行统一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实施。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书记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违反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记录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后不适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

(四)被辞退的;

(五)从中国人民银行辞职未满3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就业的。

书记员的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招聘启事;

(2)资格审查;

(3)考试;

(4)体检;

(5)检验;

(6)就业。

职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笔试分为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水平测试两部分。由总行统一命题和组卷,或授权省级分行命题和组卷。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试题由总行统一印制,各省级分行组织实施。

新聘职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者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聘用单位应当与新聘用的办事员签订协议。

第五章评估

按照银行家管理权限,总行和各级分行对银行家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央行职责和完成岗位任务的业绩。

对员工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经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主管领导负责文员的平时考核。平时的考核形式主要是月度和季度考核,根据岗位要求和月度、季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建立文员绩效量化考核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建立文员绩效量化考核标准。

分行和总行分支机构应在年度考核中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行长领导下负责对行员的年度考核。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

文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1)被评估人汇报工作;

(二)主管领导对考核等次的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并确定考核顺序;

(四)考试成绩;

(5)反馈考核结果。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通过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办事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岗位、等级、工资档次及年终奖金的依据。

第六章奖惩

总行和各级分行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贡献和其他突出事迹的行员,应给予奖励。对办事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决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坚持原则,不畏压力,不计个人利益,为维护整体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自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事迹突出,发挥模范作用;

(四)对金融事业发展和其他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保卫国家资金和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做出成绩的;

(七)有其他成绩的。

对办事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总行和各级分行可对受前款奖励的银行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的权限是:县(市)支行奖励柜员;地(市)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给予业务员以下三等功奖励;省级分行应给予业务员以下二等功奖励;一等功和荣誉称号由总行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办事员的奖励,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审批。

奖励程序和物质奖励限额按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执行国家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反对上级行的决议和命令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明知不报,故意欺骗上级的;

(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擅自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和担保,擅自动用发行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有资产;

(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九)在外事活动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参与或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违反规定参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或者企业、商业等营利性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

(十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被撤销职务的,还应当降低级别和工资。

受行政处罚期间,不得晋升科员职务和职级;其中,除警告以上行政处罚外,不得晋升工资等级。

除行政处分外,书记员的违纪行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而定。

分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对书记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完备。

对办事员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决定。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公司辞退业务员,必须报省级分公司批准。

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由原处理机关分别在六个月至二年内解除。降级、撤职的解除,不得视为恢复原职级、职务。

受行政处罚期间,书记员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解除后,书记员的晋升、职级、工资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行政处罚和解除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章职务的任免和晋升

中国人民银行普遍实行聘任制,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个别岗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岗位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总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行员。

晋升科员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以职务要求为依据进行任命,并应按规定的职务顺序逐级晋升。德才表现突出、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可以上一级提拔,但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批准。

晋升到办事员职位必须在核定的员额限额内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任书记员:

(一)新录用人员已过试用期的;

(二)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调入的;

(三)调动、轮换;

(四)晋升或降职;

(五)任期届满,需要续聘或者改选的;

(六)岗位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

晋升职员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下一级两个以上职务的经历;

(二)在下一级岗位任职一定年限,且在一定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

(三)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办事员职务的晋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产生预选对象;

(二)条件审查;

(3)晋升考核;

(四)由主管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记员应当免职:

(1)改变位置;

(二)晋升或降职;

(三)离职后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达到退休年龄的;

(6)因其他原因导致岗位发生变化的。

办事员的最高工作年龄是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解除书记员的领导职务。

担任不同级别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由总行另行规定。

科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且不适宜调任同级其他岗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降职。

担任各级分行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接受离任审计。

书记员原则上一岗一任,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最多只能担任本专业一个岗位,但不得担任与其岗位有监督或制约关系的岗位。

书记员的职级及其工资,根据书记员职务的升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章培训

总行和各级分行应根据银行家岗位要求,贯彻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培养银行家。

培训重点是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所需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紧密围绕中央银行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同时,要加强书记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培训的具体形式分为:新入职、转岗、转岗的适应性培训;晋升的在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年度定期培训,对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下岗、下岗人员进行强化教育培训。

原则上,文员每年接受各类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在做好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倡导和鼓励操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自学,以达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目的。

总行和各级分行原则上按照文员管理权限负责培训。各级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操作员培训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核是其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参加境外培训和境内专业培训及学历教育3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要求调离中国人民银行或辞职。

第九章沟通与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汇率制度。

主要的交流形式有转学、转岗、转岗和临时培训。

各级分行、支行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银行家进行交流。

接受转岗、调岗、轮岗的各级分支机构应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调任是指从中国人民银行以外调任到副行长以上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中国人民银行调任的办事员。

调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

办事员调离中国人民银行后,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办事员身份。

调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银行家在上下级分行之间、不同地区分行之间的横向调动。

办事员的调动必须符合拟任职务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转制是指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一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换。

职员的岗位轮换应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是指有计划地选派在职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上下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担任一定的职务。

职工挂职锻炼,由主管银行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单位协商。

在临时培训期间,文员不改变与原办公室的人事和行政关系。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员以下人员原则上应安排交流。

(一)各级分行行长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一定年限;

(二)各级分支机构主管资金、机构、人事、货币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

(3)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文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行批准,办事员的交流可不受同一岗位时间长短的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书记员应当回避的亲属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各级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银行家应当回避的亲属包括其配偶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叔伯姐妹等。);亲属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级机构中担任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和制约的职务。

书记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的利益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章工资、福利和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在职员工资制度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实行等级工资制。

员工享受国家和总行统一规定的年终奖和地区津贴以及总行批准的其他津贴和补贴。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领取年终奖;对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晋升或者跳跃式晋升。

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总行计划调整工资标准,相应提高责任目标津贴水平,以稳定并适当提高办事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必须与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公开分配级别,发挥激励作用。

上级行应监督检查下级行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设立行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试用期内,新录用的文员,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等级确定工资。

员工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劳保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XI的辞职和免职

职员辞职,应向所在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批行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辖内职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以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者,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经济、金融秘密的岗位未完成解密期,或者在其他特殊岗位任职或者公务未完成,辞职后可能影响工作的,不得辞职。

受审查的书记员不得辞职。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辞退。

办事员辞职后,3年内到原单位直属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记员应当解聘:

(一)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少人员编制、变更岗位设置,本人拒绝组织工作的;

(四)旷工或逾期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五)不履行书记员义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给予辞退的。

辞退员工,按管理权限由主管行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级分行审批。并正式书面通知我。

对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但经多次轮岗仍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具备解聘条件的行员,报上级行批准后,可责令其限期调离。

职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离任审计。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予以辞退。对拒绝接受离任审计的,必须查明事实,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辞职和被辞退的职员,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身份。

第十二章退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应当退休: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

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经省分行批准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工作满三十年的。

对因身体、能力等原因确实不能满足岗位需要,又不适宜安排其他工作的员工,可以动员其提前退休,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补贴。

职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总行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三章投诉和指控

书记员对涉及其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如果你对审查结果不满意,你可以向上一级申诉。

受理书记员投诉的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按规定给予答复。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书记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行成员可就其所在单位或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受理书记员投诉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2个月内给予答复。

当提出投诉和指控时,职员必须忠实于事实。歪曲、捏造事实或者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银行要及时纠正行员的错误;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打击报复职工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行员的综合管理。

各级分支机构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专业人员的综合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上级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人员编制限额、岗位要求和规定资格条件的办事员的录用、晋升、调动、任用和调动,一律宣布无效;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工资、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标准的,取消其决定;

(三)未按规定程序录用、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员工的,责令其重新申请或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分行、支行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按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