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是什么单位?

管委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委员会,俗称经营委员、管理委员会,主要是指组织中履行一定管理职能的一群人。它不仅是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已广泛应用于政府和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比如决策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分为综合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全公司的政策。限于一项或几项相关职能的管理委员会是特别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的职责是:

1,管理本地区的劳动人事工作;

2、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3、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4.指导项目所属单位开展党的教育和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综上所述,管委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行政单位。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