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常识的基本法律知识

考试常识基础法律知识概述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部分非常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的法律知识点的考查。基于这一命题趋势,考生在备考时应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关注新颁布的法律。在本文中,我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的、入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和分享。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人遭受损失,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三个要件,即替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没有法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对方。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旦承诺并交付给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取得财产的占有,即使让与人无权转移所有权,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要是善意的,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基于善意占有取得公信力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7)自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当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面临危险,且无法通过其他措施避免时,为保护较大权利不受损害而损害另一较小权利的行为。

㈧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同一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补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人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因地区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灵活实行岗位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在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惩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

处罚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住大错,十八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予以降职。

开除公务员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进一步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届满后,处分决定机关将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后,晋升的工资等级、职级、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视为恢复原职级或者职务。

(14)继承

继承按以下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5)婚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归* *共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四)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