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和主要要求。滥用的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2)行为要素。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3)、结果要素。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法官通常认为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1)、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同、业务混乱、人员混乱。Hotchpot,主要表现在股东和公司资金混淆不清(比如,* * *用的是银行账户),财务管理不做明确区分;经营混乱,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叠或主营业务交叉;让人摸不着头脑,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管相互兼任职务,大量从业人员重叠,甚至经营场所、电话号码完全相同。(2)股东对公司行使过度的支配和控制。比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瞒和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3)公司资本明显不足,如股东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最低资本,或实际出资与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相比明显不足。